- 索引号:000014349/2020-00019
- 文号:凤政通〔2020〕11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5-10-30
- 统一登记号:FHDR—2020—00025
- 登记日期:2020-10-29
- 发文日期:2020-10-30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凤凰县严格保护县城规划区内沱江水体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保护好凤凰的母亲河沱江,让它变得更加清澈、干净、亮丽,为凤凰文化旅游产业提质升级及创造美好幸福生活奠定坚实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凤凰县城规划区内沱江水体保护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内沱江水体保护河段范围:长潭岗至官庄河段。
二、在县城规划区内的沱江河段或沿河两岸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其它与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在河道沿岸堆置和存放废渣、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域倾倒废渣、垃圾、粪便、畜禽尸体及其他废弃物;
(三)禁止在水域从事网箱养殖、放养禽畜及在沿河两岸宰杀畜禽、剖洗畜禽肉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四)禁止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及滥用化肥污染水体,禁止使用炸药、毒品或工具诱捕、捕杀水生动物;
(五)禁止在河里冲洗粪桶、马桶、拖把等污染性生产生活用品;禁止使用含磷洗涤用品洗涤衣物、家居用品等;
(六)禁止在河里冲洗摩托车、电瓶车、汽车等各类车辆和为各类动物(宠物)洗澡;
(七)禁止直接向水域排放污水,坚决拆除已设置的排污口;
(八)禁止在河域兴办有污染的企业;
(九)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范围内从事餐饮业、度假村等娱乐经营活动,严禁游泳、垂钓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三、在县城规划区内的沱江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或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设施和导航助航设施;
(二)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土、石、渣;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挖窖、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的活动;
(五)在水文监测河段河床内采石、取土、淘金、挖砂、设置排污口;
(六)砍伐沿河护堤护岸树木,挖掘树蔸和砍火畬;
(七)损毁和擅自移动界碑、界标、界桩、固定宣传牌等河道管理标志;
(八)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道两岸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给予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除按照第四条规定查处外,由县纪委监委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渎职失职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发扬城市主人翁精神,对上述不文明、不守法守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743—3227938(县执法局)。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通告与其他专项通告有冲突时,以其他专项通告之规定为准。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