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凤凰县瑞安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周边安全防护区域实行严格管理的通告
  • 索引号:000014349/2020-00006
  • 文号:凤政通〔2020〕8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5-06-29
  • 统一登记号:FHDR—2020—00014
  • 登记日期:2020-06-26
  • 发文日期:2020-06-29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凤凰县瑞安民用爆破器材专营有限责任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周边安全防护区域实行严格管理的通告

2020-06-29 来源:湘西州凤凰县 【字体:

为加强民用爆破器材的管理,确保危爆物品仓库及周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防科工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26号)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在廖家桥镇瓦场村境内凤凰县瑞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周边建立安全防护区域。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民爆器材仓库周边安全防护区域(仓库的外部安全距离范围)的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2007)标准,即在以下仓库外部安全距离范围内不得建设各类建(构)筑物及电力设施。

(一)距民用爆炸物品仓库30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铁路支线、县级公路、35KV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

(二)距民用爆炸物品仓库370米范围内不得埋地敷设天然气管道。

(三)距民用爆炸物品仓库420米范围内居民点人数、户数不得大于50人或10户,企业职工总数不得大于50人,不得设有加油站。

(四)距民用爆炸物品仓库490米范围内不得新建国家铁路线、省级及以上公路、110KV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

(五)距民用爆炸物品仓库650米范围内居民点人数不得大于500人,企业职工总数不得大于500人。

(六)距民用爆炸物品仓库730米范围内居民点人数不得大于5000人,企业职工总数不得大于5000人。

(七)距民用爆炸物品仓库860米范围内居民点人数不得大于2万人,不得新建220KV及以上架空输电线路、110KV及以上区域变电站。

(八)距民用爆炸物品仓库1170米范围内居民点人数不得大于10万人、不得新建220KV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

二、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县执法局、县科技工信局、县消防大队、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县供电公司、县林业局等单位在审批新建各类建(构)筑物及电力设施项目时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GB50089-2018)“危险品总仓库区1.1级仓库外部距离”规定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在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外部安全距离范围内违法修建的各类建(构)筑物及电力设施的,须及时依法制止、拆除。

特此通告。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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