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20-00004
  • 文号:凤政办发〔2020〕16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5-06-30
  • 统一登记号:FHDR—2020—01006
  • 登记日期:2020-06-29
  • 发文日期:2020-06-30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06-30 来源:湘西州凤凰县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  

凤凰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和管理,合理利用空间资源,改善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办法》《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湘西自治州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出于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或者发布公益性内容的目的,依附户外的场地、空间、水面、建(构)筑物等设立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按设置方式主要包括:

(一)独立支撑式:指利用城市各类土地,用支架或支座直接设置的广告设施,如立柱式广告牌、灯箱、独立的广告招贴栏(柱)和电子显示屏等;

(二)拴系式:指用拴拉方式附着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拱门、模型、气球、布幅等;

(三)吊挂附着式:指以连接固定装置放置、吊装或悬挂于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悬挑广告、檐下悬挂广告、刀旗广告等;

(四)镶绘式:指镶嵌、绘制、粉刷在设置载体上的广告设施,如壁画广告、嵌入式电子屏等;

(五)在空中、水面利用移动设施、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设施,如飞艇广告、热气球广告、船舶广告、车身广告等;

(六)其他利用新型材料或科技措施设置的广告设施,如激光束、光照图案等。

第四条 本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遵循统一规划、规范管理、总量控制、市场运作、有偿使用的原则。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组织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交通运输、住建、消防、林业、风景名胜管理处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局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住建、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公安、林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征求专家、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州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后公布实施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县自然资源局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广告空间设施。发布广告设施招标计划时,应当将发布一定数量公益广告作为前提条件。

第六条县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州、县城乡规划、市容市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专项规划要求并纳入建筑立面统一设计,与建筑环境、功能业态相协调。

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设立户外广告专家技术论证小组,对行政区域内重要节点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论证形成结论,作为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的重要依据。

除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方式获得户外广告设置权外,电子显示牌(屏)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其它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八条户外张贴广告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并结合“门前六包”的规定,督促临街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加强管理。户外张贴广告应一律贴入公共广告栏,不得随意到处张贴。公共广告栏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按规定定点设置。

第九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取得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同意,办理审批手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和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三)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建筑控制地带;

(四)妨碍群众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五)利用违章建筑、危险房屋及其它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六)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情形。

第十条申请设置独立支撑式户外广告应当征求县自然资源局意见;在建(构)筑物墙体上、屋顶上设置户外广告的,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及时要求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提供书面审查意见,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需要其他部门提供书面审查意见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利用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交通干道、公路、车站、码头、河道、景区景点、公园、公共绿地、重点林区等户外场地、空间和市政公用设施、工地围墙(挡)等建(构)筑物以及交通工具外部等户外设施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其设置位置使用权(以下简称户外广告设置特许经营权)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所得收益全部上缴财政。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设置特许经营权,不得擅自在上述区域、场地、设施上设置户外商业广告。

本办法施行前在路灯杆、果皮箱、路牌、交通工具外部等市政公用设施和道路、公路沿线及公共建(构)筑物等公共场地已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原擅自出让或批准部门予以自行收回,并移交给户外广告设置主管部门对外公开招标、拍卖。

第十二条招标、拍卖户外广告设置特许经营权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管、财政、发改、监察等部门制定方案,报县国有资产领导小组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设置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亮度控制标准,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声音、亮度和使用时间,与所在区域整体灯光环境气氛相协调,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

第十四条 利用建筑物、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不得遮挡玻璃窗户,不得妨碍相邻权人的通风、采光、通行等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是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监管的依据。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公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以及违法设置户外广告的信息,并建立电子信息检索系统,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

第十六条 申请户外广告设置,应当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主动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书;

(二)身份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证明主体资格的有效文件;

(三)户外广告全景电脑设计效果图、设置地点实景图、结构设计图及施工说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的数量、位置、形式、规格、材质、造型、安全性等的说明;

(五)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使用权的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资料。

利用单位和个人的场地、建(构)筑物申请设置户外商业广告的,还应当提交与产权所有人签订的协议文本。

第十七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对申请人主动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审查受理。受理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二)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建(构)筑物结构荷载、防雷、防风、抗震、防火、电气等安全要求,符合设置规范;使用电子显示装置的,应科学控制其亮度,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三)施工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施工安全和设施牢固。

(四)广告设施上须标明批准文件号和登记证号等审批辨别标识。

(五)自批准设置之日起60日内(LED户外电子显示屏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设置完毕;逾期未设置完毕的,须提出延期申请。

(六)设置完毕后,户外广告设施闲置不得超过5日;超过5日应当发布公益广告,以免影响城市景观。

第十九条 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临时户外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申请设置房地产户外广告。

第二十条 经批准依法设置的有效期内的城区户外广告,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经核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需继续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延期设置申请。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所有拆除费用由设置人负责。

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得申请延期,设置人应当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一条 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

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调整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户外广告的,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作出书面决定,依法给予补偿,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

因商业开发需要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对户外广告设置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由开发单位予以补偿。

户外广告设施拆除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依法注销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置人是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管理和维护的责任人。

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构)筑物结构安全要求进行设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等规定进行施工。施工期间应当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

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进行验收,并将验收资料报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隐患排除期间设置警示标志,防止事故发生。

遇有大风、暴雨预警预报和其他恶劣天气时,广告主应当及时对其户外广告设施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范措施。

发现漏电等安全隐患时,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立即修复或者拆除。户外广告出现破损、污迹、褪色、变形、字体残缺或者灯光显示不全等情况时,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更新,并应当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自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之日起每两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按照《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等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并自检测机构出具安全检测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交检测报告。

对有安全隐患或者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四条 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

第二十五条 因公益宣传需要设置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户外公益广告设施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规划要求统一安排设置,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公益宣传的名义擅自设置户外公益广告位。

(二)凡未经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审批擅自设置的户外公益广告位,不符合设置规划的一律依法拆除;符合设置规划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处罚后,按成本价收回,统一作为公益广告发布的固定点。

(三)户外广告设置人有协助发布公益广告的义务。发布公益广告须征用广告位时,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四)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闲置超过5日的,由户外广告设置人制作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第二十六条 在户外公益广告设施上只能发布公益广告内容,不得发布任何形式的商业广告。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应由户外广告设置人自行拆除的户外广告逾期未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拆除费用全部由户外广告设置人负责,并将户外广告设置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产生的其它后果由户外广告设置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城市规划、市场监督管理、道路、交通、水利、绿化等有关法律法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施有安全隐患或者经检测不合格,户外广告设置人未及时维修或者拆除的,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条对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有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应当建立户外广告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批准文件、不按本办法规定要求设置或者发布户外广告、拒不履行发布公益广告义务等行为,载入不良行为记录数据库。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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