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文号:凤政令〔2020〕1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5-03-25
- 统一登记号:FHDR—2020—00007
- 登记日期:2020-03-24
- 发文日期:2020-03-25
凤凰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护全县森林资源、凤凰古城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森林高火险期(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即每年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等传统民俗祭拜节日期间、假期及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到四级或以上时。
二、禁火区域
全县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
在禁火期、禁火区域内,除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野外用火,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全县森林禁火区域,特别是南华山国家森林公园内严禁吸烟、照明、明火取暖、野炊、私设电网、放火驱兽、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和从事炼山、烧田坎草等农业生产性用火活动及其他易诱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活动;
(二)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火区域特别是南华山国家森林公园内进行爆破、勘察、施工、射击等涉火活动;
(三)祭祀活动时,严禁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制售燃放孔明灯。
四、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灭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公职人员要带头履行森林防灭火和宣传责任,教育和带动亲友做好森林防灭火工作。
五、禁火期内,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制度和森林火情日报制。对未成年人和痴、呆、傻人员要落实包保责任制,因监护不到位引起森林火灾的严格追究监护人的责任。
六、各乡镇和有林经营单位要依法履行森林防灭火职责,组织禁火巡查队伍,加强巡逻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一旦发现野外用火,要及时制止并举报。发现森林火灾,立即报告,不得瞒报、谎报,并负责组织森林火灾早期的扑救。
七、进入禁火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部门和当地巡护员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灭火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应急、森林公安、林业等相关部门报告。火警电话:12119,县森林公安值班电话:3226467,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值班电话:3221546。
八、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森林公安机关、林业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公职人员的,由县纪委监委依法依纪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2015年2月10日发布的《凤凰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凤政令〔2015〕第1号)同时废止。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