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凤凰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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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号:凤政通〔2020〕3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12-01
  • 统一登记号:FHDR—2020—00005
  • 登记日期:2020-03-08
  • 发文日期:2020-03-09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凤凰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

2020-03-09 来源:湘西州凤凰县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凤凰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有效解决建筑垃圾环境污染等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促进资源化利用的意见》《湖南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县城规划区及县经开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二、本通告所称的建筑垃圾指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和装饰装修以及其他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所产生的工程弃土、弃料、弃石等。

三、建筑垃圾产生方应在开工前20日内,向县执法局提出书面排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应包括运输车辆、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及消纳处置场所等信息)和施工扬尘防治方案。

(二)提供与所在地清运企业签订的建筑垃圾清运合同及与处置企业签订的建筑垃圾处置合同。

县执法局接到建筑垃圾产生方的排放申请后,应及时受理,现场进行核实,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告知申请人,同步将核准方案备案至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

四、因抢险、救灾等应急措施需要紧急排放建筑垃圾的,应当在险情、灾情消除后3日内报县住建局。

五、对居民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指定临时地点堆放,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县执法局指定临时堆放地点,并在堆放之日起3日内委托清运企业清运完毕。

六、清运企业应取得道路运输资质,并按照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管理规范要求,喷涂车辆标志,安装顶灯、行车记录仪、卫星定位系统等,保证运输车辆车况、车辆外观和智能管控设备运行良好。

七、在清运过程中,运输车辆应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行驶,不得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禁止通行的道路上行驶。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的,应当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并取得《管控区机动车通行凭证》后,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时速通行,严禁出现影响环境卫生或损害道路等基础设施等行为。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非法填埋或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有毒有害垃圾和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应运送至指定的消纳处置场所。

九、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的生产活动,除遵守有关文件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分类处置,核对进入的运输车辆、建筑垃圾来源、数量等情况,不得受纳处置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

(二)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

(三)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所不得无故关闭或拒绝建筑垃圾进场,遇到特殊情况需要关闭的,须报县执法局同意,并采取紧急措施。

十、建设单位因工程项目施工而产生的砂、石、土,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营利为目的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十二、不按规定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散装、流体物品造成环境污染的,按照《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可以暂扣违法车辆至指定场所,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污染。

十三、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的,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未对施工场地出场车辆冲洗、未将建筑垃圾运到指定地点处置的,按照《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施工场地的施工车辆不按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的,按照《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进行处罚,责令改正,并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单位处5千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接受社会监督,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同时也可积极举报建筑垃圾产生方、清运企业、处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743—3227938。

特此通告。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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