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凰县中小微企业转贷 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19-01182
  • 文号:凤政办发〔2019〕28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4-11-27
  • 统一登记号:FHDR—2019—01016
  • 登记日期:2019-11-26
  • 发文日期:2019-11-27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凰县中小微企业转贷 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9-11-27 来源: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7日  

凤凰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9〕3号)文件精神。为支持我县中小微企业发展,有效防止和化解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企业及时获得金融机构转贷支持,特设立凤凰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资金(以下简称“转贷应急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在本县依法设立,诚信经营,符合产业、环保、安全等相关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转贷应急资金是指用于凤凰县企业银行借款“还旧贷新”临时性资金周转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四条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人民银行凤凰县支行负责人为成员的凤凰县中小微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研究制定资金使用的办法、原则,落实资金来源和组成,提出和批准组建方案,定期听取转贷应急资金运行情况报告,决定重大事项,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县金融办负责工作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统筹安排总规模4000万元的转贷应急资金。根据转贷应急资金使用和企业需求情况,采取滚动支持、逐步增加的原则,逐步增加资金的规模,更好地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第六条  转贷应急资金由工作组委托凤凰县中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公司管理,作为县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平台”)。

第七条  资金管理平台在工作组的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资金运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八条  转贷应急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凤凰县依法设立,诚信经营,且企业产品符合国家、省、州、县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必须具备本期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经合作银行同意后,可申请转贷应急资金。

第十条  转贷应急资金只用于与凤凰县中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开展转贷资金业务。各商业银行承认本办法,在本县设有分支机构并开展企业贷款业务,在与凤凰县中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作为使用县转贷应急资金的合作银行,在合作协议约定的范围内开展本业务。

第四章  管理和运行方式

第十一条  转贷应急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当与合作银行就开展企业转贷应急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转贷应急资金。合作银行和资金管理平台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转贷应急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为充分提高转贷应急资金的运转效率,收费采取差别化方式,资金使用的前5天的日综合费率为0.2‰;超过5天的,超过部分日综合费率为0.5‰。在原有借款按期还清前提下,一年内单户企业累计借款次数不作要求。转贷应急资金的最长使用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为确保资金安全,资金管理平台在银行设立转贷应急资金专用账户,实行封闭管理,只有合作银行同意为企业续贷且出具意见后,才能使用该资金为企业转贷。单笔转贷应急资金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工作组授权凤凰县中小微企业咨询服务公司审批,1000万元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工作组审批。

第五章  使用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必须在贷款还款期到期前15天向资金管理平台提出书面申请及申报材料,凤凰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资金管理平台对企业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退还资料。对符合条件的,资金管理平台将相关申请材料转送至相关合作银行。

第十六条  审核。合作银行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予以转贷,并同意企业申请应急资金的,出具转贷应急资金安排使用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七条  批准。在合作银行出具同意续贷的审批意见(文书)的基础上,凤凰县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与资金管理平台对申请企业的诚信情况进行核实,决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手续齐备后,转贷应急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

第十八条  收回。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4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经借款企业委托或授权,合作银行负责将相应的转贷应急资金足额划转至资金管理平台专用账户,转贷应急资金使用产生的利息或费用应一并划转。

第十九条  资料归档。借款收回后,资金管理平台将资金使用、收回全过程中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以备后查。

第六章  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  资金管理平台应当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并报工作组备案。资金管理平台对转贷应急资金实行全程跟踪管理,建立必要的转贷应急资金需求企业预警制度,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为是否提供应急转贷资金提供依据,有效防范资金风险。资金管理平台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借款审批手续,及时催收还款,自觉接受工作组的监督管理;督促相关合作银行尽快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转贷应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十一条  资金管理平台每月将转贷应急资金使用情况报县财政局、县金融办、县科技工信局,每季度向工作组书面汇报资金运行情况。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报工作组。

第二十二条  对于企业采取虚报、瞒报、骗取、逾期不归还转贷应急资金的,依法追缴转贷应急资金,并对违法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企业相关不良记录纳入县征信管理系统,2年内不得再申请使用本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且借款人落实续贷条件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续贷,引起转贷应急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转贷应急资金归还、补足的清偿责任。因合作银行过失和违约导致转贷应急资金损失的,合作银行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相关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审查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办理转贷应急资金借款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收入和分配

第二十五条  转贷应急资金收益部分的50%,提取为风险补偿金;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合作银行,提高工作积极性;其余部分当作转贷应急资金的资本金,支持滚动发展。当有其它资金或社会资本参与时,由资金管理平台提出年度预分配方案,工作组决定和批准是否对收入进行分配以及分配方案。

第八章  解  散

第二十六条  转贷应急资金可根据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情况,经主管部门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决定停业或解散。

第九章  其  它

第二十七条  县自然资源局等相关管理部门对申请转贷应急资金的企业,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土地、房产抵押事项时,开辟绿色通道,予以优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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