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凤凰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 索引号:000014349/2019-01172
  • 文号:凤政通〔2019〕6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4-09-30
  • 统一登记号:FHDR—2019—00015
  • 登记日期:2019-09-30
  • 发文日期:2019-09-30

凤凰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凤凰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

2019-09-30 来源: 【字体:

为加强凤凰古城消防安全管理,防患于未然,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县人民政府向古城内居民、商户及游客公布如下禁止事项:

一、规范用火管理,严禁燃放烟花爆竹,严禁非吸烟区域吸烟,严禁违规使用蜡烛、蚊香、火盆等明火;严禁古城核心区内居民、商户使用“环保油”等醇基燃料,已使用的限期一个月内整改完成,同时禁止供油企业对古城核心区供应环保油。

二、规范用电管理,严禁电气线路私拉乱接,严禁违章使用各种电器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电热毯、不合格电烤火炉等取暖设备,电气线路的敷设应进行穿管保护,电气设备应保持干净整洁,严禁电动车违规充电。

三、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四、严禁封闭、堵塞、占用消防车道和疏散通道,不得在通道上停放车辆、堆放杂物、设置障碍物和占道经营。

五、严禁设置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严禁设置液化气门市部和烧烤摊点,对已设置的限期一个月内搬迁。

六、古城内新增经营性场所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必须经过凤凰风景名胜区管理处、住建、消防等部门许可,严禁未经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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