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0014349/2019-01183
- 文号:凤政办发〔2019〕29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4-11-27
- 统一登记号:FHDR—2019—01015
- 登记日期:2019-11-26
- 发文日期:2019-11-27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县本级及对应省级州级 已取消证明事项清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营造良好服务环境,切实提升群众办事体验感、获得感和满意度,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县对应省级州级的已取消68项证明事项及县本级已取消的12项证明事项清单予以公布。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证明事项取消后的落实工作,取消的证明事项不得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同时要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情况和国家、省、州安排部署,继续做好证明事项精简工作,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群众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附件:1. 县对应省级已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2. 县对应州级已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3. 县本级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7日
附件1:
县对应省级已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
办理校车驾驶资格 |
《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277号)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3、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
省政府规章 |
公安交警部门 |
公安派出所 |
由公安交警部门自行核查。 |
2 |
身体体检证明 |
办理校车驾驶资格 |
《湖南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277号)第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市区或者市州人民政府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
省政府规章 |
公安交警部门 |
医疗机构 |
办理机动车驾驶证时已提交体检报告,在此可由公安交警部门自行核查。 |
3 |
验资证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 |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207号)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资质核定权限,持下列资料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三)验资证明。 |
省政府规章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银行 |
1. 实际工作中已不再作要求; 2.最新《公司法》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已不作要求。 |
4 |
验资证明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变更 |
《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6〕第207号)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资质核定权限,持下列资料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暂定资质证书》:(三)验资证明;第十三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企业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30日内,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资料,向原资质核定机关申请办理资质注销、变更手续;资质核定机关应当在5日内办理完毕。 |
省政府规章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银行 |
1. 实际工作中已不再作要求; 2. 最新《公司法》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已不作要求。 |
5 |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村(居)委会出具无工作单位证明 |
领取生育补助金 |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179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5项。 |
省政府规章 |
县医疗保障部门 |
村(居)委会 |
1. 不再提交; 2.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正在修改,已删除此项规定。 |
6 |
股东、合伙人推选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会议记录(股东、合伙人签名)原件 |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 |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赋予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部分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权限相关问题的通知》(湘建房〔2016〕113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备案)申报应提交的资料:6.股东、合伙人推选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会议记录(股东、合伙人签名)原件。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申请人 |
不再提交, 不作要求。 |
7 |
固定经营场所 证明 |
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 |
《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湘建房〔2017〕209号)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五)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申请人 |
不再提交, 不作要求。 |
8 |
企业信用信息 资料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核定 |
《湖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湘建房〔2017〕209号)第十条 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六)企业信用信息资料。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申请人 |
不再提交, 不作要求。 |
9 |
村民委员会证明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
《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湘建规〔2017〕 253号)第六条 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占用农用地和使用原有宅基地的,申请人持村民委员会证明、户口原件以及新建住宅的面积、层数等文字说明或图纸资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规划要求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村民委员会 |
不再提交, 不作要求。 |
10 |
制片单位资金证明 |
首次申请出品的制片单位需要提交资金证明 |
《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湘新广〔2015〕20号)设定,且总局电影电子政务系统中要求提供。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 |
出具资金 证明的开户银行 |
不再要求提供资金证明材料。 |
11 |
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 |
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筹建 |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内部工作指引〉的通知》(湘政金发〔2014〕29号)10. 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主发起人需选取符合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开展股东关联情况调查,并出具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政府金融办 |
律师事务所 |
不再提交。 |
12 |
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 |
小额贷款公司变更审批-变更股东结构 |
《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内部工作指引〉的通知》(湘政金发〔2014〕29号)10. 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主发起人需选取符合要求的律师事务所开展股东关联情况调查,并出具股东关联情况法律意见书。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政府金融办 |
律师事务所 |
不再提交。 |
13 |
工资发放证明 |
审核时,毕业生需携带出具单位盖章的工资发放证明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教〔2016〕1号)第八条 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申请、审核和资金拨付流程:……学生将《申请表》、工资发放证明、就业协议、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借记卡或存折复印件于当年12月底前报送当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教体部门 |
基层单位 |
不再提交,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办理。待上级部门下文明确修改意见后,督促相关县市区学生资助部门按照要求整改到位。 |
14 |
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申办印章业特种行业许可证 |
《省公安厅关于公章刻制企业开办经营条件、审批发证程序以及年检年审的规定》(湘公通〔2001〕118号)第二条规定申请经营公章刻制企业需要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常住户口所在地和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没有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级公安机关 |
派出所 |
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自行核查。 |
15 |
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
变更、更正姓名 |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12号)第五十二条 公民变更、更正姓名,属在校学生的还须提供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
省政府 规范性文件 |
派出所 |
就读学校学籍管理部门 |
不再提交。 |
16 |
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
变更、更正姓名 |
《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6〕12号)第五十二条 公民变更、更正姓名,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接受其变更姓名的证明。 |
省政府 规范性文件 |
派出所 |
工作单位人事部门 |
不再提交。 |
17 |
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挖)实地勘验证明 |
用于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 |
《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湘林政〔2014〕2号)第七条 申请运输下列木材,应当提交相应的合法来源证明:(一)属农村居民采伐(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零星林木的木材,应提交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挖)实地勘验证明;(二)经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木材,应提交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木材运输至终点又需转运的,应提供有效的原有木材运输证明和木材存放现场核实证明;(四)进口木材入境后需再次运输的,应提供原进口货物(木材)报关单。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林业站 |
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18 |
木材存放现场核实证明 |
用于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 |
《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湘林政〔2014〕2号)第七条 申请运输下列木材,应当提交相应的合法来源证明:(三)木材运输至终点又需转运的,应提供有效的原有木材运输证明和木材存放现场核实证明。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林业站或林业局 |
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19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用于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 |
《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湘林政〔2014〕2号)第七条 申请运输下列木材,应当提交相应的合法来源证明:(二)经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木材,应提交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林业站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20 |
实地勘验证明 |
用于申请办理申请运输移植树木 |
《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湘林政〔2014〕2号)第十条 申请运输移植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二)农村居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需要运输的,提交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林业工作机构出具的实地勘验证明。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林业工作机构 |
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21 |
出圃证明材料 |
用于申请办理申请运输移植树木 |
《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湘林政〔2014〕2号)第十条 申请运输移植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三)圃地培育的树木,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圃证明材料。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22 |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
用于申请办理申请运输移植树木 |
《湖南省树木移植管理办法》(湘林资〔2016〕4号)第十条 申请运输移植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五)经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后的树木需要运输的,提交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23 |
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
用于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
《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湘林资〔2018〕3号)第八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材料之外,还需提交下列相应的材料。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24 |
因灾、病虫害等受损的林木核查材料 |
用于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
《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湘林资〔2018〕3号)第八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使用权证书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材料之外,还需提交下列相应的材料:(七)采伐因灾、病虫害等损害的林木,应提交相关核查材料。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25 |
查验证明材料 |
用于办理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许可 |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做好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护〔2013〕42号):每次狩猎活动结束后,应即时到当地林业站进行查验盖章。需要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合法狩猎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以上查验的证明材料,按照相应行政许可审批程序的规定,报各县市区、市州林业局或者省林业厅批准。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林业站 |
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26 |
企业营业执照、年检证明 |
用于申报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 |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产〔2014〕9号)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年检证明。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27 |
企业完税证明或其他纳税证明 |
用于申报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 |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产〔2014〕9号)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4.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完税证明或其他纳税证明。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税务部门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28 |
企业资信证明 |
用于申报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 |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产〔2014〕9号)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5.金融机构或信用评级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金融机构或者信用评级机构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29 |
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用于申报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 |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产〔2014〕9号)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6.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第三方中介机构 |
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30 |
认定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
用于申报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 |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产〔2014〕9号)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7.其他材料。专利、成果证书,食品、药品生产许可证,高新技术产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食品等认定证明,主要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 |
有些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有些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31 |
权属证明 |
用于申请认定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 |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5〕4号)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三)其他材料。包括...权属证明…。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人民政府,已办理林权证的,由申报单位自行提供等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32 |
法人资格证明 |
用于申请认定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 |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5〕4号)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三)其他材料。包括...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申报单位自行提供 |
法人资格证明可以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其营业执照确认。 |
33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用于申请认定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 |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5〕4号)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三)其他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申报单位自行提供等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34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
用于申请认定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 |
《湖南省林业厅印发<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5〕4号)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认定湖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三)其他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复印件等文字及图片材料。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单位自行提供等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35 |
批复文件 |
用于申请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 |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6〕9号)规定,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申报材料包括:(二)支持区划调整的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不再要求提供。 | |
36 |
林权证明复印件或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现状证明 |
用于申请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 |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6〕9号)规定,省级以上公益林区划调整申报材料包括:(六)林权证明复印件或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林权现状证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存档)。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有些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有些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
37 |
林地证明材料 |
用于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 |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6〕26号)三、严格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一)所有占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施工)单位(个人),申请使用林地时都必须提交以下材料:6.林地证明材料:①有权属证书的,提交有效的权属证书复印件,或者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权属证书明细表,权属证书明细表的表头内容为林权证号、林权所有者名称、林权使用者名称、林权证林地面积、征占用林地面积、备注。 ②没有权属证书或者政府统一征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出具林地证明,其内容包括林权权利人的名称(国有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经营单位,集体林地应当明确到具体的村、组)、使用林地面积、林地所有权(集体、国有)、林地使用权以及是否有林地林木权属纠纷等内容,并加盖公章。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人民政府;已获得权属证书的,由申请人自行提供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或者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38 |
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
用于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 |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6〕26号)三、严格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二)对于相关项目,用地单位还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1.临时占用林地和永久性占用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还须提供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由申请人自行提供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或者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39 |
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
用于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许可 |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林资〔2016〕26号)三、严格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二)对于相关项目,用地单位还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2.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规划主管部门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或者实施当事人承诺制。 |
40 |
发展文件、会议纪要、政策措施、资金预算、发展规划 |
用于申报认定湖南省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 |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印发<湖南省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产〔2017〕5号)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园的创建经营主体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二)园区所在地县级政府出台的扶持特色产业园发展文件、会议纪要、政策措施、资金预算、发展规划。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政府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41 |
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木材加工许可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等法定证件 |
用于申报认定湖南省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 |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印发<湖南省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产〔2017〕5号)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园的创建经营主体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除此外,油茶、食用林产品等加工主体需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木材加工类主体需提供木材加工许可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利用主体需提供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以及其他法定证件。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等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不再要求提供“其他法定证件”。 |
42 |
林权证 |
用于申报认定湖南省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 |
《湖南省林业厅湖南省财政厅印发<湖南省现代林业特色产业园省级示范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产〔2017〕5号)第七条 申报省级示范园的创建经营主体应提供下列申报材料:(五)...林权证复印件,自营生产基地林权证复印件...。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政府;已获得林权证的,申请人可自行复印即可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43 |
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
用于申报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 |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8〕7号)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四)林木种质资源库土地使用证、林权证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文件。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县级政府;已获得权属证书的,申请人可自行复印即可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44 |
法人证明 |
用于申报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 |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8〕7号)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五)申报单位法人证明材料。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45 |
种源的相关证明材料 |
用于申报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 |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种〔2018〕7号)第十一条 申报省级林木种质资源库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六)林木种质资源库种源的相关证明材料(引种证明材料、植物检疫证明材料等)。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 |
林业主管部门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46 |
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 |
用于申报认定家庭林场 |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林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林改〔2018〕7号)第七条 申请家庭林场认定须提供以下材料:(三)林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
省直部门 规范性文件 |
县林业主管部门、乡镇林业站 |
县级政府;已获得权属证书的,仅需自行复印即可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核查和部门间核查查询。 |
附件2:
县对应州级已取消证明事项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无生活来源证明 |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5〕1号)第四十五条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相关补充材料:……(二)乡镇(街道)无生活来源证明;……。 |
州政府 规范性文件 |
县人社部门 |
乡镇、街道 |
不再需要提供 |
2 |
在校学生证明 |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5〕1号)第四十五条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相关补充材料:……(三)在校学生的学校证明;……。 |
州政府 规范性文件 |
县人社部门 |
学校 |
不再需要提供 |
3 |
孤寡老人 |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5〕1号)第四十五条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相关补充材料:……(四)民政部门对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
州政府 规范性文件 |
县人社部门 |
民政部门 |
不再需要提供 |
4 |
孤儿证明 |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5〕1号)第四十五条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相关补充材料:……(四)民政部门对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
州政府 规范性文件 |
县人社部门 |
民政部门 |
不再需要提供 |
5 |
收养证明 |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5〕1号)第四十五条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相关补充材料:……(五)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
州政府 规范性文件 |
县人社部门 |
民政部门 |
不再需要提供 |
6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5〕1号)第四十五条 申请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根据所申请的待遇项目提交以下相关补充材料:……(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
州政府 规范性文件 |
县人社部门 |
劳动能力鉴定机构 |
不再需要提供 |
7 |
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
工伤认定申请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5〕1号)第十七条高危行业的职工死亡,还应提交行政监督部门的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
州政府 规范性文件 |
县人社部门 |
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
不再需要提供 |
8 |
专利证书 |
申请国内专利资助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 通 知》(州政办发〔2017〕11号)第六条 申请资助程序 (一)申请国内专利资助……2、专利权人须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2)专利证书复印件;……。 |
州政府 规范性文件 |
县科技主管部门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系统查询 |
9 |
发明专利证书 |
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专利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7〕11号)第六条 申请资助程序 (二)申请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资助单位或个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2、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 |
州政府 规范性文件 |
县科技主管部门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系统查询 |
10 |
购车证明 |
申请核发经营许可证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4〕23号)第三十五条 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在3个月内持购车证明、经营权证等相关手续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经营许可证。 |
州政府 规范性文件 |
县交通运输部门 |
企业 |
凭购车发票 |
11 |
经营权证 |
申请核发经营许可证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4〕23号)第三十五条 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在3个月内持购车证明、经营权证等相关手续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部门申请核发经营许可证。 |
州政府 规范性文件 |
县交通运输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当地政府 |
通过政府部门内部、部门间核查 |
12 |
就业报到证 |
申请恢复农村户口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未就业农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恢复农村户口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5〕13号)第四条 凡申请恢复农村户口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二)州教育局就业办出具签章的就业报到证。 |
州政府 规范性文件 |
公安部门 |
教体部门 |
不再需要提供 |
13 |
户口迁移证 |
申请恢复农村户口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未就业农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恢复农村户口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5〕13号)第四条 凡申请恢复农村户口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三)户口迁移证。 |
州政府 规范性文件 |
公安部门 |
不再需要提供 | |
14 |
注销证明 |
申请恢复农村户口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未就业农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恢复农村户口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5〕13号)第四条 凡申请恢复农村户口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四)原迁出地户口登记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 |
州政府 规范性文件 |
公安部门 |
原迁出地户口 登记机关 |
不再需要提供 |
15 |
原籍所在地证明 |
申请恢复农村户口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湘西自治州未就业农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恢复农村户口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5〕13号)第四条 凡申请恢复农村户口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五)原籍乡镇(街道)、村(社区)证明意见及派出所证明意见。 |
州政府 规范性文件 |
公安部门 |
原籍乡镇(街道)、村(社区) |
不再需要提供,由部门自行查验 |
16 |
信用记录报告 |
申请从事或参与重大经济社会活动 |
各企事业单位等社会主体在申请从事或参与重大经济社会活动时,要主动出具由人民银行征信机构或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记录报告,包括:(1)信贷记录,即贷款、信用卡和其他信贷记录;(2)公共记录,即最近5年内的欠税记录、民事判决记录、强制执行记录、行政处罚记录;(3)查询记录,即近2年内的查询记录;(4)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
州政府 规范性文件 |
各审批机关 |
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第三方社会信用服务机构 |
不再需要提供,由部门自行查验 |
17 |
其他证明材料 |
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州政发〔2014〕2号) 第十一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其他证明材料到征地公告指定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 |
州政府 规范性文件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
不再需要提供,由部门自行查验 | |
18 |
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
结婚登记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自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的通知》(州政发〔2013〕1号)(四)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流程: 1、准备结婚登记的男女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到婚姻登记机关领取《免费婚检申请表》,凭《免费婚检申请表》到妇幼保健院进行婚检。妇幼保健院根据婚检结果,提出医学意见,并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
州政府 规范性文件 |
县民政部门 |
县卫生和健康 部门 |
1. 不再需要提供; 2. 该文件于2018年1月14日自然失效。 |
19 |
信用记录证明或信用等级证明 |
申报农业产业化州级龙头企业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3〕4号)第八条 州级龙头企业申报每两年进行一次,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四)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或信用等级证明……。 |
州政府 规范性文件 |
县农业农村部门 |
金融部门 |
不再需要提供,由部门自行查验。 |
20 |
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 |
申报农业产业化州级龙头企业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业产业化州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州政办发〔2013〕4号)第八条 州级龙头企业申报每两年进行一次,申报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五)县市以上农经部门提供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关系的证明。 |
州政府 规范性文件 |
县农业农村部门 |
县农经主管部门 |
不再需要提供,由部门自行查验。 |
21 |
相邻建筑居民同意的书面材料 |
申请折减建筑间距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州政办发〔2014〕32号)第三十二条 单位内部居住建筑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间距按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根据具体情况,在按规定程序取得相邻建筑居民同意的书面材料后,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可适当折减间距。 |
州政府 规范性文件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部门 |
居民 |
不再需要提供,由部门自行查验。 |
22 |
相邻单位及居民同意的书面材料 |
申请折减建筑间距 |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州政办发〔2014〕32号)第三十二条 ……旧城区改造毗邻周边单位或个人永久性建筑建设时,建筑间距按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在满足消防、交通规定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在按规定程序取得相邻单位及居民同意的书面材料后,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定可适当折减间距。 |
州政府 规范性文件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部门 |
单位、居民 |
不再需要提供,由部门自行查验。 |
附件3:
县本级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清单
序号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
1 |
身份证明材料;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办理查非纠违手续 |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查非纠违处置阶段补办手续相关事项的补充规定(三)>的通知》(凤政函〔2012〕117号)第三条:房产局办理手续所需资料: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 |
县级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民政部门 |
不需再提供 |
2 |
工程合同 |
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 |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凤政办发〔2013〕21号)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向县房产局申请,填写《商品房预售资金使用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监管资金使用说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形象进度图片、银行余额查询单)。 |
县级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开发企业 |
1. 不需再提供; 2. 该文件已于2018年5月23日宣布废止 |
3 |
个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
申请商品房网上签约备案 |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商品房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凤政办发〔2013〕22号)第十二条“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后,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需变更或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应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向县房产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
县级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民政部门 |
1. 不需再提供; 2. 该文件已于2018年5月23日宣布废止 |
4 |
房屋产权、工商、车辆、公积金登记信息、个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劳务合同、工资银行记录或收入证明 |
申请保障性住房 |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凤政办发〔2016〕4号)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按照县人民政府规定,如实提交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财产状况等有关材料,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县级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县房产部门、食药工质部门、公积金管理中心、民政部门、银行、务工单位 |
不再需要提供,由部门自行核实 |
5 |
《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 |
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准运证》 |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城区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凤政办发〔2017〕17号)第十七条:运输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前,应持《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县执法局申请核发《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准运证》。 |
县级规范性文件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
建设单位 |
不再实施核发《建筑垃圾和土石方准运证》工作,不再需要提供。 |
6 |
身份证明材料 |
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查非纠违处置阶段补办手续相关事项的补充规定(三)>的通知》(凤政函〔2012〕117号)第三条: |
县级规范性文件 |
县经信部门 |
公安部门 |
不再要求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7 |
幼儿园机构代码证 |
幼儿园采购国标专用校车 |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幼儿园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凤政办发〔2014〕26号)第三条:需购置校车的幼儿园向县教育局职成股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幼儿园办园许可证和机构代码证及相关证明材料,职成股审核通过后,向幼儿园发放《新购校车申请表》。 |
县级规范性文件 |
县教体部门 |
县食药工质部门 |
不再需要提供,由部门自行查验。 |
8 |
生存认证证明 |
待遇领取人员是否健在 |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领取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凤政办函〔2012〕28号)第六条 待遇领取人员资格认证可采取以下方法:对个别残疾、瘫痪、高龄等人员因行动不便不能到现场认证的对象,由其亲属将认证对象的身份证、户口簿、残疾证或医院证明及户籍所在地村(社区、居委会)开具的生存证明提供给所在地人民政府。 |
县级规范性文件 |
县人社部门 |
乡镇 |
1进入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公共服务网站进行认证。 2. 手机认证:安装智慧人社 APP进行认证。 3. 经办机构认证:到县、乡镇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根据城乡居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指令进行现场资格认证。 |
9 |
土地流转租金缴纳证明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 |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凤政办发〔2015〕54号)第十四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由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和承办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资料到县农业局(县经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四)《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县农业局(县经管局)确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土地流转租金缴纳证明。 |
县级规范性文件 |
县农经主管部门 |
承包人 |
1. 不再需要提供; 2.该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3日自然失效。 |
10 |
发包方同意抵押证明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 |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凤政办发〔2015〕54号)第十四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登记,应当由权利人提出书面申请,在和承办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共同持以下资料到县农业局(县经管局)办理抵押登记:(五)抵押物所在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
县级规范性文件 |
县农经主管部门 |
发包方 |
1. 不再需要提供; 2. 该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3日自然失效。 |
11 |
《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单》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注销《道路运输证》 |
用于申请黄标车淘汰财政补贴 |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凤政办发〔2017〕14号)第十条:申请补贴资金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单》和《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营运黄标车还需出具由注销《道路运输证》的县交通运输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
县级规范性文件 |
县环保部门 |
车改公司、 交通运输部门 |
1. 不再需要提供; 2. 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贴工作已于2018年1月1日起停止。 |
12 |
监护人身份证明 |
证明与残疾人之间的关系 |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残疾人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凤政办发〔2018〕18号)第五条: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必须填写法定监护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县级规范性文件 |
县残联 |
公安部门 |
不再需要提供,由部门自行查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