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监管 做好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 索引号:000014349/2019-00552
  • 文号:凤政通〔2019〕3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12-01
  • 统一登记号:FHDR—2019—00009
  • 登记日期:2019-05-15
  • 发文日期:2019-05-16

凤凰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监管 做好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2019-05-16 来源: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疫病防控,确保生猪养殖业安全,根据《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落实生猪屠宰环节官方兽医检疫监管制度和非洲猪瘟检测工作的紧急通知》(湘农明电〔2019〕7号)及《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重大疫病防控指挥部关于建立健全非洲猪瘟防控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州政办函〔2019〕8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生猪屠宰监管

自2019年5月21日起,本县所辖屠宰企业要全面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工作,凡是从本县屠宰企业售出的生猪产品,必须“两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两章”(动物检疫合格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齐全,检疫证明上必须注明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日期、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生猪产品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或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一律不得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并禁止上市销售。

二、严格冷鲜(冻)肉经营监管

(一)严格经营资质和经营范围。在本县经营冷鲜(冻)肉的个体或企业,必须具备经营资质和场所,严禁从事冷鲜(冻)肉和生猪副产品的批发业务,只能在本门店内从事零售业务,所有冷鲜(冻)肉只能在冰柜中进行销售,所销售的冷鲜(冻)肉和生猪副产品必须“两证”“两章”齐全,且动物检疫证明中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为阴性。生猪产品运载工具装卸前后应按要求进行清洗和消毒。

(二)严格经营监管。冷鲜(冻)肉在进入市场销售环节前由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为主进行监管,进入市场销售环节后由县市场监管部门为主进行监管;对不按要求从事冷鲜(冻)肉经营的个体和企业,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整改,对不按要求整改的,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规经营和“两证”“两章”不齐全的冷鲜(冻)肉,由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和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没收和无害化处理。

三、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凡未按此条规定,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生猪屠宰行为都是私屠滥宰行为。私屠滥宰是导致非洲猪瘟疫病传播的重要途经,为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自2019年5月21日起,在本县辖区内,未经定点屠宰和集中检疫的生猪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无“两证”“两章”的生猪产品,一律予以没收并作无害化处理。2019年5月21日后,各乡镇屠夫不得再私自宰杀生猪和销售自宰生猪产品。由县市场管理部门牵头,做好全县生猪产品市场监管工作,并负责城区市场和临时摊点生猪产品的销售监管工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乡镇农贸市场和临时摊点生猪产品销售监管工作。对不听劝阻继续从事私屠滥宰的不法人员,依法予以打击。

四、严格鲜猪肉管控

县外鲜猪肉和生猪副产品在全国非洲猪瘟疫情解除前,一律不得进入凤凰市场销售,否则由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予以没收和无害化处理。

五、严厉打击泔水饲喂生猪行为

对养殖场(户)用泔水饲喂生猪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当地人民政府对所饲喂的生猪依法进行强制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六、继续关闭生猪交易市场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生猪交易市场的监管,禁止生猪在市场上交易,并依法对非法生猪交易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七、《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和生猪产品监管做好非洲猪瘟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凤政通〔2019〕2号)同时废止。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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