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意见
  • 索引号:000014349/2019-00384
  • 文号:凤政发〔2019〕9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4-04-30
  • 统一登记号:FHDR—2019—00008
  • 登记日期:2019-04-30
  • 发文日期:2019-04-30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意见

2019-04-30 来源: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个体工商户提升发展,鼓励引导其向现代企业转变(以下简称“个转企”),增强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促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13号)《中共湘西自治州委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州发〔201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税费支持方面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过程中,自然人与其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属于同一投资主体的,土地、房屋权属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二)“个转企”后,连续3年按企业实际上缴税收留县部分的100%给予奖补,对于在本县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由县财政按其当年所缴个人所得税数额留县部分的100%给予奖励,连续支持3年。

二、财政扶持方面

(一)“个转企”后,对符合国家、省、州各类有关扶持奖励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扶持资金等方面的,优先给予支持,重点扶持新上规模的企业。

(二)对“批发、零售、住宿业、餐饮业”达到限额以上并主动申报进入国家商贸流通限额以上统计系统的企业,按2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入规标准一次性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

(三)鼓励入规企业做大做强,健康发展,在数据上报做到应统尽统,对当年统计上报销售额增幅10%以上的企业给予1.5万元的奖励。

三、社保扶持方面

(一)由“个转企”企业提出申请,从转企当年起,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可实行3年缓进期,即允许自转企之日起3年内按原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第4年起按全县统一的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参保缴费。

(二)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的“个转企”企业,给予稳定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经费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比例执行。

(四)入驻我县创新创业园的企业和其他劳动密集型企业,符合相关政策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实行养老保险缴费费率过渡试点。用工在500人以上、2000人以下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从14%起步,用工在2000人以上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从12%起步,第二年增加0.5%,逐步过渡到统一费率20%。

四、便捷准入方面

(一)县市场监管局允许拟转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确保其非工业产权类特殊知识产权得到延续和保护。“个转企”注册登记按“一注一设”特别程序,可在同一窗口一并办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核准登记。原个体工商户与转企的设立登记档案合并归档,保持主体档案的延续性。转型升级中有债权债务或商标、房产、土地过户等相关手续的可保留原个体营业执照6个月。在核发转型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企证明》,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相关许可审批部门在加强日常监管的同时,积极主动为“个转企”提供便利,开辟绿色通道。

(二)各行政审批部门要进一步优化“个转企”行政审批服务措施,积极开辟“绿色通道”,实现“个转企”零费用,在转型过程中,各部门在个体户提供资料齐全的,办理审批手续工作日不得超过3天。

五、保障措施方面

(一)每年年初对相关部门制定“个转企”考核方案,明确当年度的目标任务,年末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税务、商务、统计、工商联、公安等部门对相关单位的“个改企”任务完成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对完成好的单位给予奖励,对推动工作不力、未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二)全面摸清市场主体中规模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名册,深挖潜力,市监、税务、商务、公安等部门要做到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切实加强执法监管,规范市场秩序,积极引导鼓励其转型升级、入规。

(三)政府定点采购商必须是财务制度健全、依法缴纳税收的企业,不能是个体工商户。对已纳入政府定点采购商为个体工商户的,要督促引导其转为企业,否则,取消其定点采购资格。对已达到一定规模的定点采购企业,要引导其主动申报国家统计系统中规模企业。

(四)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由政府实行采购会计中介服务项目,专门为“个转企”企业做好会计、审计等无偿服务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聘请财务人员负担,规范企业财务制度,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五)对于“应改未改”的个体工商户,在税收征管上,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财政性资金不得安排;其它相关优惠政策不予支持。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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