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凰县400万元以下政府性投资 建设工程招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 索引号:000014349/2019-00300
  • 文号:凤政办发〔2019〕5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1-03-22
  • 统一登记号:FHDR—2019—01002
  • 登记日期:2019-03-20
  • 发文日期:2019-03-22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凰县400万元以下政府性投资 建设工程招投标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9-03-22 来源: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

《凤凰县400万元以下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2日

凤凰县400万元以下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

招投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性投资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对400万元以下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凤凰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400万元以下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指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或财政资金占主导地位、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下(不含400万元)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400万元以下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招标活动。400万元及以上按照国家省州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标的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原则上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400万元以下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招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单项合同价在4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政府性投资建设工程,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公开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一)成立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县长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为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驻县政府办纪检组,负责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

(二)确定招标代理公司,每年由招标领导小组比选出5家符合资质要求的招标代理公司,每次招标代理由该5家公司抽签确定1家代理,与招标人签订招标代理合同,负责编制招标文件,项目报名和抽签工作。

(三)评标方法,采取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

(四)采取本办法中简易程序公开招标的,对简易招标程序中的有关时限规定应根据不同项目的情况,由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但各个环节时限力求缩短。

(五)采取本办法中简易程序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就投标人资质、项目经理执业资格和同类工程经验设定投标报名条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

(六)项目招标工作流程:

1. 行业主管部门聘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

2. 行业主管部门聘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预算。

3. 行业主管部门报县发改局立项。

4. 行业主管部门交县财政局评审中心进行项目预算评审。

5. 编制招标文件。由代理公司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发改局审查。

6. 发改局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挂网时间不少于3天。

7. 投标报名。报名地点由发改局指定。

8. 资格审查。成立资格审查小组,人员组成由县发改局2人、财政局1人、行业主管部门专家2人、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组1人组成,负责报名、资格审查和抽签监督管理。

9. 开标、抽签。发改局组织开标、抽签。单个项目报名且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单位不得低于3家,否则不能进行开标。

10. 发改局确定中标候选人并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11. 招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12. 行业主管部门同中标人签订合同,取得许可,项目开工。

第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不招投标且估算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工程,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在本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发改局牵头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负责抽签招标,中标候选人在行业主管部门本单位公示;其他参照第五条(六)项执行;以财政评审预算价作为合同价,以财政结算审计价为最终结算价格支付,最大限度节约财政资金。

第七条  工程招标后,行业主管部门要同中标人及时签订项目施工合同,办理相关开工手续,组织日常施工和监管,并且负责项目报账、项目建设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应采取本办法中简易程序公开招标但因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拟更改为简易程序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需报县政府有关领导组织召开会议研究确定,并出具会议纪要。特殊情况主要指下列情况:

(一)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二)采用以上简易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工程紧急实施需要的特殊工程(应急工程或者抢险救灾工程等)。  

第九条  未尽事宜参照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出台的相关管理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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