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发展和改革局凤凰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易地扶贫搬迁若干政策》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8-01116
  • 文号:凤发改字〔2018〕182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12-01
  • 统一登记号:FHDR-2018-24002
  • 登记日期:2018-06-26
  • 发文日期:2018-06-27

凤凰县发展和改革局凤凰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易地扶贫搬迁若干政策》的通知

2018-06-27 来源: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县直单位:

《凤凰县易地扶贫搬迁若干政策》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凤凰县发展和改革局        

凤凰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凤凰县易地扶贫搬迁若干政策

为加快做好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搬迁任务,真正实现搬得出、稳得住、能脱贫、能融入的目标,特明确以下政策。

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户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在确定的重点搬迁规划区内的建档立卡户,可以申请搬迁。

2、搬迁户有自由选择户籍地(保留在原行政村或迁入现居住地)的权利,现有的土地、山林等承包经营权利按国家现行政策不变。

3、搬迁5年后,因家庭人口增加、子女成年等因素且现有住房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时,在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条件下,可按程序申请宅基地建房。

4、搬迁后,搬迁户原有住宅及宅基地交由政府统一组织拆除复垦,享受原居住房屋(木房和简单砖混结构算一层)按照100元/㎡(厨房、厕所、圈舍等附属设施不在范围内)以及个人管理的宅基地附属设施按60元/㎡的奖励政策,具体的旧房拆除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以县国土资源局测量核定数据为准。旧房拆除复垦后,土地使用权依法收归村集体管理,可依法按程序优先原住户继续承包。

5、搬迁户属规模养殖户的,其养殖圈舍依实际情况,由所属乡镇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拆除复垦范围。

6、搬迁户从搬迁入住之日起,享受三年水电费用定额补贴优惠政策,补贴标准参照城镇特困家庭标准执行(水:6吨/月·户,电:10度/月·户)。

7、因生产需要,由搬迁户申请可享受过渡性15㎡的生产简易用房,由乡镇政府在流转土地内选址集中建设,生产用房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搬迁户只拥有管理权和使用权。搬迁户需在生产用房分配到户15日内,将所有生产工具及相关杂物搬入生产用房。

8、搬迁前后所享受的精准脱贫、社会保障等其他现行政策不变。

9、搬迁户有依法依规向纪检监察组织反映举报相关腐败现象和作风问题的权利。

(二)义务

1、在易地搬迁发动过程中经过本人签订搬迁协议的建档立卡户,必须遵守搬迁协议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2、申请集中安置的搬迁户需缴纳自筹资金0.2万元/人,最高不超过1万元/户,其他建房资金由政府出资兜底。

3、申请集中安置的搬迁户须签订旧房拆除及宅基地复垦协议,搬入新居后须按规定将旧房及宅基地交归村集体统一管理,由政府统一组织拆除复垦。

4、在集中安置区建设竣工达到入住条件后,经乡镇政府依法按程序组织选房、分房,并于15天内完成真实搬迁入住。

5、负责修缮其管理和使用的生产用房。

6、服从物业管理,培养良好的个人生活习惯。

二、政府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指导和要求村民委员会按照有关政策依法处置和规范管理搬迁户交出的宅基地及旧房。

2、保留追究不履行协议的搬迁户相关违约责任的权利,可根据其违约事实依法认定其不诚信行为,纳入不诚信系统,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义务

1、乡镇政府应在搬迁安置区内设置临时管理服务机构,制定小区管理办法,做好搬迁安置区安保、保洁、维修、就业等管理服务工作。

2、加快安置区工程建设,完善水、电、路等配套设施建设,植入发展相关产业,积极开发就业岗位,提供必要的就业技能培训,开展有益的群众文化活动,确保搬迁户生活便捷、身心愉快、尽快融入当地生活。

3、向有劳动力的搬迁户提供1人/户以上就业岗位。

4、帮助不愿耕作承包土地的搬迁户无条件实现土地流转,并对流转土地的搬迁户优先安排劳务用工。

5、帮助村集体或搬迁户组建农建队,并在以工代赈等政府性工程中给予优先支持。

6、帮助搬迁户子女在新居住地就近入学、就医,落实教育、医疗等扶贫优惠政策,根据相关政策在就业、创业上给予支持。

7、搬迁入住时,按照1500元/户的标准给予搬迁户提供一套家具或家电。

三、对特别条款的有关规定

(一)按照公平公正原则,乡镇政府有权组织搬迁户按照缴纳自筹资金、交房腾地等先后顺序,分批开展摇号选房、优先安排就业岗位等工作。

(二)鉴于前期工作中可能存在识别不够精准等因素,政府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清退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搬迁户,并按程序,在7月15日前公开受理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户(在重点搬迁区内未脱贫户中的住房安全无保障户)申请易地扶贫搬迁。

(三)对清退不合规的搬迁户,追回已享受的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

(四)对挂牌保护的特色民居、传统村落,因政策规定不能实行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的,对个别地域特色、民族风情或旅游价值突出,确有保留价值的旧房,经住建、旅文等部门共同鉴定并出具证明后,可不拆除。上述旧房所涉及的搬迁户在将旧房和宅基地交付集体管理后,依然享受拆旧及宅基地复垦有关奖励政策。集体应按照有关集体资源资产管理规定依法管理经营,根据村情实际对收益权进行合理分配,并允许村民自主决定其收益权继承或依法处置,但凡涉及所有权及使用权异动,必须征得乡镇政府、住建部门及相关利益方同意。

(五)搬迁户不能足额缴纳搬迁自筹资金的,经村支两委集体研究并报乡镇政府批准,可先签订拆旧及复垦协议,欠缴资金从拆旧复垦奖补资金中扣除。

(六)各乡镇凡涉及商品房安置问题整改,在严格甄别核实基础上,按照《关于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分散购房安置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凤易地搬迁联席办〔2018〕20号)文件执行。

(七)遇到特殊情况,各乡镇应提交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四、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责任落实

(一)村支两委责任

1、村支两委干部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服从乡镇党委、政府、驻村工作队安排,积极做好易地扶贫搬迁户工作,不得发表有悖政策的言论,不得有阳奉阴违、背后唆使、恐吓搬迁户等行为。

2、对没有告知群众搬迁政策而隐瞒代签搬迁协议的村干部,乡镇党委、政府必须追究相关责任。对工作不力的村干部,由乡镇党委对村支书就地免职,经选举产生的村主干勒令其引咎辞职。

3、建立村干部落实责任奖惩激励机制,对村干部实行搬迁包户制度。按期完成搬迁任务的村,每完成1户奖励500元,其中400元用于奖励村干部个人、100元用于奖励村集体;没有完成搬迁任务的村,按照每少一户500元的标准扣减包户村干部的绩效工资,直至扣完为止。

(二)乡镇政府及帮扶单位的工作责任

1、严格落实乡镇党委、政府主体责任,建立乡镇党政负责人、联系村班子成员、驻村干部、大学生村主干和村支两委“五级同责”制度,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村,由乡镇对村支两委干部和大学生村主干年度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由县直相关部门对乡镇相关班子成员和村干部的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并与年终绩效考核奖金发放挂钩。

2、对帮扶单位严格落实单位“一把手”、包村领导(班子成员)、第一支书、驻村工作队员和结对帮扶干部“五级同责”制度,对完不成任务的单位,由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降档的建议,并与单位年终考核挂钩;对未完成易地搬迁任务的结对帮扶干部,按照每少1户扣减2000元的标准扣减年终绩效。

3、对县发改、住建、易扶联席办、易扶公司等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因履职不力导致不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任务,作为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中的扶贫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责不力问题以严肃问责;被群众举报反映的腐败现象和作风问题,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9月底存在不能入住的安置区,年度考核在原定等次的基础上降一档处理;10月中旬依然不能入住的,作再降一档处理;10月底还不能入住的,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4、乡镇和结对帮扶干部要100%入户深入做好群众工作,准确详细宣传解读好政策,切实掌握搬迁户真实想法,针对性帮助解决合理诉求,真正解决其搬迁的后顾之忧,让搬迁户搬得开心,尽快适应新环境,过上新生活。

5、乡镇、结对帮扶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政策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突破政策底线。

6、乡镇要高度重视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新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和培育,加大压邪扶正力度,大力弘扬社会正气,尽快促进搬迁户相互融入、和谐共处,建设美丽幸福的生活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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