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房地产业管理局 凤凰县国土资源局凤凰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凤凰县沱江镇2016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未登记建筑及房屋用途性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8-01059
  • 文号:凤房发〔2018〕53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3-06-19
  • 统一登记号:FHDR-2018-47001
  • 登记日期:2018-06-19
  • 发文日期:2018-06-19

凤凰县房地产业管理局 凤凰县国土资源局凤凰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凤凰县沱江镇2016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未登记建筑及房屋用途性质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8-06-19 来源: 【字体:

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凤凰县沱江镇2016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未登记建筑及房屋用途性质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凤凰县房地产业管理局

凤凰县国土资源局  

凤凰县城乡规划管理局

2018年6月19日   

凤凰县沱江镇2016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未登记建筑及房屋用途性质认定实施细则

为了规范凤凰县沱江镇2016年棚户区(城中村)项目未登记建筑及房屋用途性质认定工作,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凤凰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凤凰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认定范围

凤凰县沱江镇2016年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被征收房屋。

二、认定部门

具体认定组织工作由县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住建局、县房产局、县市质局等部门配合做好调查认定工作。

三、认定事项

1、对未登记建筑进行认定。

2、对房屋用途性质进行认定。

四、认定工作机构组成

县国土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的土地使用权属及土地性质、用途及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专业意见。

县规划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的规划许可情况及规划用途进行认定,并出具专业意见。

县住建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的施工许可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专业意见。

房产部门:负责配合国土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及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专业意见。房屋征收办负责对房屋建筑进行调查摸底,综合各部门认定意见及公示。

县市质局负责核实征收范围内房屋的相关营业证照情况,并出具专业意见。

五、认定工作程序

(一)调查。县房屋征收部门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拟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包括土地使用权属和建筑物的权属、位置、用途、建筑面积、建设年份、建筑结构等情况,并收集房屋外观图及土地清查资料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认定。县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住建等部门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移送的房屋建筑认定的书面联系函及案卷资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专业认定意见。

(三)公示。综合认定意见结论由房屋征收部门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用地情况、房屋位置、产权人姓名、建筑面积、用途、建设年份、建筑结构以及综合认定情况。公示期不少于7天。

六、认定标准

(一)未登记建筑合法性的认定

1、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建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合法建筑给予补偿。

(1)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且与审批要求基本一致的,但尚未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明的已完工建筑;

(2)相关建设审批手续齐全且已完工部分与审批要求基本一致的已建成建筑;

(3)经县查非纠违或“两违整治”行动处理并完成补办手续的建筑;

(4)经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进行审查,符合“一户一宅”及宅基地规定面积要求的;

(5)1990年4月1日前在合法用地范围内修建的且在1990年前航测图中有标示的房屋。

2、未登记建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违法建筑:

(1)未取得任何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且严重影响规划的建筑;

(2)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改建以及扩建房屋的新增部分;

(3)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参照查非纠违政策给予自拆成本补助;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拆除的由县执法局依法强制拆除,强制拆除的不予补助。 

3、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未严重影响规划的未登记建筑,主体房屋可给予市场评估单价80%的补偿,临配建房按重置价补偿。

4、未登记的建筑已经相关部门查处,按查处文书的内容予以认定,并分别按以上条款处理。

(二)不同土地性质的房屋补偿

1、对于征收范围内属国有出让土地的房屋,给予市场评估价值补偿。

2、对于征收范围内属国有划拨土地的房屋,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扣除相应土地收益后,给予评估补偿。 

3、对于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被征收房屋,经本人申请在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扣除相应费用后,给予评估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用途性质的认定及补偿

征收范围内房屋用途的认定,按照房屋及土地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两证不一致的以土地登记证记载的用途为准。

1、房屋属位于城市主干道私有独栋类型的合法建筑,一楼用于经营的住宅房屋满足下列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按门面房给予评估补偿。

①房屋征收决定公布时,被征收人或房屋承租人正在经营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房屋用作经营时间连续超过两年以上的。

②依照税务管理有关规定取得税务登记证并有两年以

上纳税记录的;或者依照税务管理有关规定取得税务登记证,但由于按照国家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减免税或核定未达到起征点而无纳税记录,获得税务部门相关证明的。

③营业执照的营业地点与被征收房屋的位置相符合,且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内容相符。

一楼按门面房给予评估补偿的独栋私房不再享受原征收补偿方案中“以土地使用面积的20%给予置换二层以上商业用房”的政策,同时门面房补偿价值不参与计算上浮奖励。

2、房屋属非临城市主干道私有独栋类型的合法建筑,一层用于经营的住宅房屋参照方案中“住改商”相关条款给予认定补偿。

3、未登记的主体房屋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未严重影响规划的且一楼用于经营的住宅房屋,可参照方案中“住改商”相关条款给予认定并按“住改商”标准的80%给予评估补偿。

七、本办法自二〇一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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