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 索引号:006686322/2018-01052
  • 文号:凤政发〔2018〕33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12-01
  • 统一登记号:FHDR—2018—00025
  • 登记日期:2018-10-30
  • 发文日期:2018-10-31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8-10-31 来源: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严格落实文物安全保护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7〕81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7〕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安全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

(一)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安全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完善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要将文物安全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分管负责同志牵头的文物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实施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督促有关方面履职尽责。将文物安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文物安全经费投入。

(二)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厘清各有关部门文物安全工作职责。文物部门负责制定文物行政执法督查和案件查处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查处文物违法案件,督办行政责任追究;协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案件、安全事故,规范文物市场。公安部门负责打击文物犯罪,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开展消防和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食药工质部门负责依法对古玩旧货市场中文物经营活动进行检查,对其中未经许可开展的文物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国土资源、住建、旅文、民宗等负有文物安全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认真履行职责。发改、教体、财政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职责范围内为文物安全工作提供支持保障。

(三)落实文物管理使用者直接责任。坚持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对本单位文物安全负全面责任,要自觉接受属地监管。文物和博物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要明晰领导责任,明确文物安全管理人,健全文物安全岗位职责,配齐安全保卫人员,依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和措施,确保责任到人、责任到岗。       

(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相关部门、文物部门与文物和博物馆单位要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实行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公告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文物部门要经常性对文物安全直接责任人进行培训,提高文物安全管理水平和能力。

二、加强日常检查巡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五)强化日常检查巡查。要将文物被盗、火灾、雷击等隐患以及安全设施运行维护、应急演练处置、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等情况作为重点,不间断进行日常检查巡查。将文物安全纳入社会综合治理建设,每年开展一次文物安全检查评估;县文物、公安、住建、旅文、民宗等有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日常检查及监视监测工作;文物和博物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文物安全责任制落实和关键岗位、关键环节的检查;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做到日日有巡查、次次有记录。

(六)严厉打击文物犯罪,惩治法人违法行为。公安、国土资源、住建、食药工质、旅文、民宗、文物等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建立长效机制,研判文物安全形势,适时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田野石刻造像、古建筑壁画和构件,盗捞水下文物以及倒卖、走私文物等犯罪活动;严厉查处非法交易文物、非法收藏文物、擅自从事文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主体;严厉查处未批先建、破坏损毁文物本体和环境、影响文物历史风貌等法人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将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并向社会曝光。

三、健全监管执法体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七)提高监管执法能力。要充实县文物部门督查力量,加强文物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县执法局要进一步明确岗位职责,加强文物执法工作;有文物分布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文物安全。

(八)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确保无专门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力量不足的不可移动文物有专人负责巡查看护。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积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通过文艺演出、公益广告、广播电视节目等形式,引导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违法的意识。树立正确文物收藏观,鼓励合法收藏,拒绝非法交易文物。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文物保护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文物安全监督管理,向有关部门提供文物违法犯罪线索,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四、强化科技支撑,提高防护能力

(九)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健全文物安全防护标准,推广应用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安防、消防先进技术和装备。尚未建设安全防护设施的要尽快建设完善,逐步实现全覆盖。文物资源密集、专门机构人员短缺的地区,可集中设置安全防护综合控制中心。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风险单位的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经费予以积极保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健全多元化的文物安全防护设施资金投入渠道。

五、加大督查力度,严肃责任追究

(十)加强督查。县文物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文物安全督查工作,对安全和执法工作履职尽责情况进行评估和通报,确定重大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并进行挂牌督办。

(十一)严肃追责。建立严格的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追责问责机制,制定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违法违纪处分办法,厘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界定违法违纪行为,明确处分种类和运用规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等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损失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将进行严肃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让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成为工作常态。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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