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工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8-01038
  • 文号:凤政办发〔2018〕37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0-08-15
  • 统一登记号:FHDR—2018—01009
  • 登记日期:2018-08-13
  • 发文日期:2018-08-15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工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08-15 来源: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凤凰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5日   

凤凰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用好用活增减挂钩政策积极支持扶贫开发及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号)、《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36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增减挂钩项目包括拆旧区和新建区。

第二章  资金收入管理

第三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资金(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工作资金)由县财政局拨付,实行预算控制、专款专用。

第四条  增减挂钩工作资金来源主要是上级财政安排的增减挂钩工作专项资金、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其他收入等。

第五条  增减挂钩指标交易收入由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收入缴入凤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管理。

第六条  用于增减挂钩工作的资金,年初由县财政局组织县国土资源局、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编制用款计划,由县财政局按相关程序进行拨付。

第三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七条  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增减挂钩工作支出实行分级负担。所在乡镇有拆旧区且有新建区并实行相应挂钩的,其工程实施、验收等费用均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资金管理具体办法由乡镇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八条  增减挂钩工作支出实行审批报账制度。按照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县财政局复核、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审批的顺序,制定统一的增减挂钩工作资金审批表。

第九条  工矿用地复垦项目工程款。工矿用地复垦项目以乡镇为实施主体,由增减挂钩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按一事一议原则决定,复垦标准按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实施。项目资金按增减挂钩工作支出审批报账程序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拨付。应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在项目验收合格予以支付,支付比例为97%,余额留作工程质量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款不予支付。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按合同约定,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后,通过县国土资源局、县农业局和县财政局现场检查验收,验收合格意见报相关领导审批后作为支付依据。工程监理单位由项目业主单位依法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监理费用与施工方的质量和进度挂钩,项目验收通过前,不支付费用,验收通过后一次性付清。

第十条  复垦奖补资金。复垦耕地验收通过后,奖补资金按增减挂钩工作支出审批报账程序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拨付至各乡镇,由乡镇奖励给村集体。复垦奖补按验收面积水田60元/m2、旱地40元/m2的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拆旧补偿。补偿到户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和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按增减挂钩工作支出审批报账程序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拨付至各乡镇。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补偿:

(一)对能复垦为耕地的闲置宅基地按照房屋占地面积杂屋60元/m2、正屋100元/m2的标准补偿给农户。

(二)对砖瓦窑类型的土地,属依法取缔或租用到期的,不予以补偿。

(三)房屋拆除费按正房建筑面积30元/m2补偿给乡镇人民政府。

(四)未尽事宜,另行商议。

第十二条  增减挂钩工作前期费用、验收等管理工作费用。具体包括项目资源调查、可研论证、立项申报、测量、规划设计预算、评审等前期工作经费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宣传咨询服务、技术总承担(施工现场放线、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管理技术支撑、竣工测量、验收资料整理)、竣工验收、审计、相关人员工作补助等费用。该项费用据实核报,相关标准按照《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补充定额标准(试行)>的通知》(湘财建〔2014〕22号)文件规定执行,上述资金由财政拨付至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负责支付。

第十三条  增减挂钩工作奖补工作经费。奖补工作经费在验收合格后支付,未完成任务的,不予奖励工作经费;验收通过的,经领导小组和县国土资源局确认验收面积后,按增减挂钩工作支出审批报账程序审批后由财政局拨付至各单位。各乡镇、村(社区)委会、国土资源中心所等单位工作经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乡镇人民政府按10000元/亩的标准奖励,奖励资金拨付至乡镇人民政府财政专户,并计提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乡镇精准扶贫支出,主要用于乡镇危房改造。

(二)村(社区)委会按2500元/亩的标准奖励,奖励资金拨付至乡镇人民政府村级资金核算专户,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其按相关规定使用。

(三)国土资源中心所按1000元/亩的标准奖励,奖励资金拨付至县国土资源局,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根据相关管理规定使用。

(四)领导小组按300元/亩的标准奖励,奖励资金拨付至领导小组,其中40%用于奖励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60%作为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经费。

乡镇、村(社区)的奖补工作经费应足额安排项目实施、化解矛盾及不可预见补偿的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新增耕地后续耕种补助。新开垦的耕地,按三年每亩500元的标准补助给农户,由县财政局按程序支付。

第四章  成本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由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进行成本核算。增减挂钩指标出让形成收入后,按照乡镇指标数量,参照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范围包括增减挂钩工作前期费用及验收等管理工作费用、工矿用地复垦项目工程款、复垦奖补资金、补偿农户资金、房屋拆除费、奖励工作经费、耕种补助、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等。

第十六条  成本核算完成后,由县财政局拨付相关成本至领导小组,用于清算借款及其他往来款项,县财政预算拨款由财政局核算。

第五章  资金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增减挂钩工作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八条  实施单位应当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自觉接受县监察、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财政局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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