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8-01037
- 文号:凤政办发〔2018〕33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2-12-01
- 统一登记号:FHDR—2018—01025
- 登记日期:2018-08-06
- 发文日期:2018-08-08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 综合示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凤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
凤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开展2017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7〕30号)和《湖南省商务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和2017年度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湖商建〔2017〕30号)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凤凰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县人民政府,承担项目主体责任;项目主管单位为县发改局,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调度;项目承办单位(采购人)为县供销联社,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供应商由承办单位依法依规选定。
第三条 县电商扶贫领导小组负责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
县电商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电商扶贫办)负责日常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申报材料、实地考察及业务指导等;
(二)监督、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验收等;
(四)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绩效评估。
第四条 项目申报及管理应遵循科学发展、公开公正、规范运作、突出重点、示范引导、强化监管、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 供应商依法选定后、项目建设内容确定后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变更项目内容的,承办单位应在供应商选定后15日内,向县电商扶贫办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六条 项目实施方案确定后,项目承办单位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对擅自停止项目实施、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无正当理由不按期如实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恶意骗取国家补贴资金等行为,县电商扶贫办将取消项目承办单位资格,追回已拨付的项目专项资金,并对项目承办单位、项目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且3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办单位或项目责任人在本县范围内任何电子商务扶持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实施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实施工作;
(二)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蓄意骗取专项支持资金;
(三)按照县电商扶贫办要求如实填报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其他需填写的统计调查表;
(四)接受县电商扶贫办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配合县电商扶贫办组织的项目调度、督查、验收及绩效评估等工作;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于出现的问题或好的意见建议,应及时向县电商扶贫办反馈;
(八)建立项目执行情况季度报告制度。原则上项目承办单位每个季度应向县电商扶贫办详细报告项目进度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成效情况等。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抓好项目实施,保证项目进度和质量,并按时申报验收。
第九条 项目验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项目承办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向县电商扶贫办提出验收申请;
(二)县电商扶贫办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现场验收。
(三)现场验收合格后,县电商扶贫办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项目评审或项目审计;
(四)县电商扶贫办对拟验收通过的项目原则上须在网上公示至少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县电商扶贫办组织重新复核;
(五)申请延期并予核准的按延期完工期限申报验收;
(六)县电商扶贫办出具项目验收通过、重新复核或者验收未通过文件。
第十条 项目承办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当向县电商扶贫办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单;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三)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
(四)项目投资审计报告及有关发票复印件;
(五)项目经费的决算表;
(六)其他相关材料(含图片资料、影像资料等);
(七)可以选择提供其他关于项目完成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实施方案中主要建设内容的;
(二)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或者数据的;
(三)未经县级主管部门批准,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超过项目规定完成期限未完成项目任务的;
(五)其他不予以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十二条 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未通过验收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对项目进行整改,经整改并完成项目实施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或者项目完成后不按期申请验收的,收回已支持的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需要复核的验收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
第十四条 项目承办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3年内不得申请本县范围内任何政府资金支持项目:
(一)在申报、实施或者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专项支持资金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实施项目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单位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个人设立或者控股的其他单位,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参加项目评审、评估的专家在项目评审、评估过程中,负有保密义务;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评估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县电商扶贫办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有关项目实施企业、个人串通、弄虚作假,蓄意骗取专项资金,或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电商扶贫办负责解释。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