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 索引号:006686322/2018-00550
  • 文号:凤政发〔2018〕17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3-06-25
  • 统一登记号:FHDR—2018—00012
  • 登记日期:2018-06-22
  • 发文日期:2018-06-25

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8-06-25 来源: 【字体: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增强可持续发展后劲,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17〕28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外来投资的指导意见》(州政发〔2016〕3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湘西自治州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若干意见》(州政发〔2017〕12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10大重点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州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财政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

第一条  设立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专门用于对招商引资企业进行扶持和对招商引资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第二条  积极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对于在本县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高收入人才,由县财政按其当年所缴个人所得税额留县部分的80%给予其在凤凰县内交通、住房等生活消费补贴。

第三条  推进品牌建设。鼓励投资企业自主创新、发展自主品牌,具体按照州政发〔2016〕3号文件“对新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企业,给予3—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驰名商标奖励20万元,著名商标奖励10万元,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奖励5万元,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奖励3万元。”规定执行。

第四条  积极加大新引进企业上市扶持力度。具体按照州政发〔2018〕13号文件“对企业首发上市分阶段给予不超过800万元的补贴,湖南证监局报备辅导给予50万元补助,向中国证监会递交首发上市申请材料给予200万元补助,发审过会给予250万元补助,首发上市成功给予300万元补助;对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融资(非股权转让和发行私募债)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0万元补助;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实现融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最高给予300万元补助;对在沪、深交易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集合债、私募债、扶贫票据的,按企业发债利息的30%给予贴息补助,每家企业(不含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最高补助50万元;对上市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股权投资基金以及产业投资基金等在我州开展股权投资,促进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的,按实际投资额度5‰予以补助。以上补助资金不含省奖励部分,由州、县市(区)财政各负担50%。”规定执行。

第五条  积极加大外贸企业培育力度。对当年度业绩达50—100万美元的,奖励5万元;达100—300万美元的,奖励10万元;当年业绩达3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业绩的3‰给予奖励。

第六条  积极加大新引进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扶持力度。对新引进并经审核认定,且第一年度纳税额超过50万元的餐饮、超市等品牌连锁店,可按当年度纳税本级分成部分的70%对企业进行事后奖补,连续奖励3年。

第七条  积极营造招商引资氛围,实行招商引资项目第一引荐人奖。对通过各种渠道直接促成工业、农业、商贸物流、文化旅游、高科技产业等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并对受益地方财政收入作出一定贡献起到首位直接作用的第一引资人(县委、县政府实职领导除外),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引进项目所形成固定资产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形成固定资产2001万元—5000万元的,给予第一引资人10万元奖励;形成固定资产5001万元—1亿元的,给予第一引资人15万元奖励;形成固定资产在1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的1.5‰给予第一引资人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金不超过100万元。

二、积极鼓励招大引强

第八条  对新引进县外建筑类完成在县内注册并经审核认定且年纳税额度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县内相关项目建设中,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第九条  对引进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以及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在我县投资2亿元以上工业项目或10亿元以上文化旅游产业项目,且符合产业政策的,视具体情况,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予以扶持。

三、积极创新招商引资方式

第十条  鼓励购买招商服务,积极开展委托招商。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强与海内外投资促进机构、经贸合作服务机构、华人华侨团体、境内外商协会、中介组织的沟通与合作,调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积极探索驻外驻点招商经验。

第十一条  鼓励凤(凰)商回乡投资创业,推进精准脱贫步伐,为凤(凰)商回乡创业提供接待、咨询、指导、协调等服务,同等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四、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

第十二条  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率。对重点招商项目实行“一名县级领导主抓、一个部门负责、一套工作班子服务、一名公安民警联系、一名纪检监察人员跟踪、一名工作人员联络”的工作运行机制,及时解决招商项目报批、建设及生产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于资料齐全、手续完备且在本级审批权限之内的,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三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侦破案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到企业进行检查、评比、拉赞助和筹资等活动。

第十四条  加大对强买强卖、参工参运、封门堵路、阻工闹事等破坏经济环境行为的打击力度,严重影响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开展采购活动时,优先使用我县招商引资企业生产研发的产品和提供的相关服务。

五、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意见由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和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县内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上级已有政策,按上级规定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州出台新的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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