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8-00451
- 文号:凤政办发〔2018〕22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3-06-04
- 统一登记号:FHDR—2018—01013
- 登记日期:2018-06-01
- 发文日期:2018-06-04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教育脱贫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教育脱贫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
凤凰县教育脱贫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贫困学生资助全覆盖资金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和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中共湘西自治州委办公室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精准脱贫“十项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州办发〔2016〕3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州政办发〔2016〕36号)以及《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湘教通〔2017〕4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脱贫工程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是专门用于教育发展脱贫工程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教育脱贫涉农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三条 教育脱贫涉农专项资金统筹整合贫困幼儿入园补助、义务教育贫困住宿生生活补助、高中助学金、“雨露计划”等上级专项资金以及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教育脱贫涉农专项资金用于本县户籍所有建档立卡贫困学生的生活费补助(高中生为助学金含生活费补助)。
第三章 申报流程和资助标准
第五条 申报流程:家长(或学生)申请→村(社区)、学校、乡镇初审及公示→县扶贫开发办复核→县教体局按复核表造册请款→县财政局按要求统筹资金并发放。
第六条 资助标准:按学前1000元/人·年、小学1500元/人·年、初中2000元/人·年、高中3000元/人·年(助学金)、职业教育3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按本科6000元/人、专科4000元/人的标准,对大学建档立卡贫困新生给予一次性资助。
第四章 资金监督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 教育脱贫涉农专项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和核算,按学期拨付到贫困生家庭的“惠农卡”或“扶贫卡”。
第八条 加强对资金的监管,项目单位要按要求及时提供准确详细的资料,配合监督检查。
第九条 部门分工及职责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资金,与审计、监察等部门定期对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
县教体局负责牵头实施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做好组织统计、学籍复核和发放工作。
县扶贫开发办负责做好建档立卡户贫困生复核工作;实施“雨露计划”;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资金整合管理。
各乡镇、村(社区)委会、学区校负责本辖区资助对象摸底、建档及资格初审。
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审计部门定期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告县人民政府。县监察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及时查处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每半年检查一次资金使用情况,发现有不按规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等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到位,必要时可采取经济制裁措施收回资金。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条 由县人民政府对各部门的贫困学生资助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单位年度考核评比的重要参考指标。年内共开展两次抽查,6月上旬抽查春季学期资助资金发放情况;12月上旬抽查秋季学期资金发放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相关资助标准,若上级下文提标,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县教体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贫困学生资助全覆盖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凤政办发〔2017〕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