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生态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8-00446
  • 文号:凤政办发〔2018〕19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3-05-17
  • 统一登记号:FHDR—2018—01007
  • 登记日期:2018-05-16
  • 发文日期:2018-05-17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生态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5-17 来源: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生态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7日   

凤凰县生态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湖南省天然林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抓紧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和续聘工作的通知》(湘天办〔2017〕2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扶贫是指让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就地转岗为生态护林员,给予误工补助,实现脱贫。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三条  生态扶贫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部门专项资金;

(二)统筹整合上级专项资金;

(三)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生态扶贫资金用于支付生态护林员误工补贴,其标准为1万元/人·年。

第三章  生态护林员的认定和管理

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必须是具有劳动能力且年龄在18—60周岁的健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的选聘程序为:乡镇人民政府张贴选聘生态护林员公告→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审核、考察、评定→乡镇人民政府公示→县林业局组织培训→乡镇人民政府聘用。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生态护林员的日常管理

(一)执行生态护林员培训制度,生态护林员培训每年不少于一次,新聘用的生态护林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培训考试不合格的不得聘用上岗。

(二)原则上以地形地貌、村界等为界线,划定管护责任区,每个生态护林员管护责任面积不能少于1000亩。

(三)生态护林员按指定管护责任区域开展日常巡护,森林防火期要全勤在岗,并登记当天巡山记录。生态护林员因病、因事请假,须经乡镇林业主管负责人批准同意,且乡镇林业主管负责人要安排就近生态护林员代为巡护。

(四)各乡镇要在管护责任区内设立护林标牌,标明管护地点、四至范围、面积,管护责任人、电话,监管单位、监管人、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加强对生态护林员的监督。

(五)生态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的动态管理。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检查考核主要内容为护林责任落实情况、森林资源保护成效,特别是森林防火宣传和野外用火管理成效(具体评分按《森林护林员管理考核及评分表》计分)。考核结果作为生态护林员绩效补助发放和是否继续聘用的依据。考核不称职的生态护林员必须扣除相应的绩效补贴,扣出的资金原则上不出乡镇,作为奖励工作认真负责的一名或多名生态护林员。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生态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县林业局实行专账管理,分账核算。

第九条  生态护林员误工补贴按季发放。生态护林员误工补助70%按季发放,30%作为年度绩效考核补助发放。误工补助必须在当季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年度绩效考核补助在年度绩效考核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在当季结束10日内向县林业局提供生态护林员误工补贴发放花名册,花名册内容包括所属村组、护林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管护范围及面积、发放金额、“扶贫卡”银行账号、联系电话、乡镇考核情况等内容。

第十条  县林业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生态护林员误工补贴发放花名册进行审核汇总,由县林业局负责录入误工补贴数据,经审核无误后由县林业局将资金转入县乡镇财政管理局补贴资金专户,由县乡镇财政管理局与凤凰农商银行办理资金结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县林业局对乡镇发放生态护林员误工补贴资金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扶贫开发办负责对建档立卡的生态护林员的身份确认。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县监察委负责对生态扶贫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在生态扶贫工作中有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由县林业局负责做好年度总结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林业局会同县扶贫办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凤政发〔2017〕26号)附件4《凤凰县生态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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