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政府门户网站-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社会保障兜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8-00445
  • 文号:凤政办发〔2018〕15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2023-04-28
  • 统一登记号:FHDR—2018—01006
  • 登记日期:2018-04-25
  • 发文日期:2018-04-28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社会保障兜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8-04-28 来源: 【字体: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社会保障兜底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凤凰县社会保障兜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障兜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53号)文件精神和民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相关规定,结合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二条  社会保障兜低资金包括:

(一)上级财政补助的资金;

(二)本级财政安排的整合资金;

(三)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第三条  纳入社会保障兜底的资金只能用于“社会保障兜底一批”对象的生活补助,按照“两不愁三保障”“五个一批”和“十项工程”的规定要求进行统筹管理使用,确保专款专用。

第三章  社会保障兜底对象的范围和认定

第四条  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为:现有建档立卡对象中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依靠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对象。具体按湘民发〔2016〕10号文件规定五种对象的条件严格进行认定和动态管理。

第五条  所有社会保障兜底对象必须经过个人书面申请、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程序,由各乡镇统计造册,以户填写《社会保障兜底对象申请审批表》,将申请材料呈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与县扶贫办联合审批,确保兜底对象纳入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范畴。

第四章  资金使用发放与管理

第六条  县民政局根据联合认定审批的兜底对象花名册,按照保障人数和补助水平,严格执行“四对照”制度,即对照发放名单、对照保障人数、对照每户的补助金额、对照保障户主账户,据实分配和拨付兜底保障资金。

第七条  社会保障兜底资金严格按照审批程序,采取汇签方式发放。具体由业务股室对各乡镇审核对象人数进行审核和汇总统计,并在资金审批表签署意见,呈分管副局长和局长签批后才能发放。

第八条  社会保障兜底资金通过湖南乡镇财政补贴平台端口,由县民政局输机,县财政局审核后委托金融机构直接发放至兜底对象“一卡通”银行账号。

第九条  县财政应设立社会保障资金专户,进行专账管理,县民政部门应按月和县财政部门对账,并做好相关台账,用于核算社会保障兜底资金的收发情况。

第十条  除上级有明确规定外,县民政部门不得在民政专项资金中提取任何工作经费。民政工作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

第五章  部门职责

第十一条  县民政局是社会保障兜底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县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组织联合认定审批,建立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电子和纸质档案,并将档案信息共享至其他相关部门;负责编制项目资金计划,纳入财政年度资金预算;负责组织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根据保障标准和人员规模做好资金预算和资金保障;参与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扶贫开发部门负责提供现有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花名册,共同组织参与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的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核对、联合认定审批工作,核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并建立电子和纸质档案,加强与民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社会保障兜底工作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张榜公示、资料审核及后续动态管理工作,配合各级开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对于兜底保障对象变更或自然减员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上报县民政局注销,不得故意隐瞒。因不及时上报注销出现超领、虚列款项的,一经查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县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兜底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审计部门定期对兜底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县人民政府。县监察部门要对兜底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及时查处兜底保障资金管理使用中出现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绩效评价目标是社会保障兜底政策得到认真贯彻落实,组织实施相关单位部门和乡镇职责明确,科学测定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做到有申请必受理、受理必回复,审核审批程序规范透明,动态管理力度大、效果明显;足额列支保障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对象准确保障资金社会化发放及时、足额;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透明,切实发挥“兜底”保障的功能。

第十七条  县民政局与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开展自评;在此基础上,每年12月由县人民政府或上级部门对全县社会保障兜底工作进行绩效评价,也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具体包括组织保障、资金保障、能力建设、标准制定、制度保障、对象管理、监督检查、对象准确率、补助准确率、社会满意度等10个评价指标。

第十九条  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评分法,每个评价指标为10分,具体细项考评分数及要求以年度制定为准。评价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分(含)—90分的为良好、60分(含)—80分的为合格,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每年底,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将本年度社会保障兜底工作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对评价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对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在兜底工作绩效评价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同时,将评价结果作为单位年度考核评比的重要参考指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凤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凤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凤政发〔2017〕26号)附件7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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