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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凤凰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18 11:51:50     稿件来源:
凤政办发〔2012〕6号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凤凰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凤凰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凤凰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凤凰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凤政发〔2011〕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细化政策内容,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投资商是指在凤凰县域内投资、开办工业实体并经县发改局或县经信局备案、核准的生产者和经营者。
  第三条 凡投资商在本县区域内投资的,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本细则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第四条 凤凰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负责本细则的组织监督,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第五条 经县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即为法人,其资产、产权、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投资商投资企业应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
第二章 投资政策
  第六条 投资商可以下列形式在本县投资
  一、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合作企业;
  二、开展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合作生产;
  三、购买企业股份、股票和债券,购置、租赁房产和设备,购买、承包、租赁县内现有工业企业;
  四、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形式。
  第七条 凡是国家允许的工业投资行业,投资商均可自由选择投资。鼓励投资商在我县下列行业投资:
  一、能源、冶金、建材等基础设施和基础性产业;
  二、高新技术产业、高效低耗、低污染产业;
  三、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
  四、农副产品加工业、畜牧养殖和畜产品加工业。
  第八条 投资商可以货币、工业产权、设备等方式出资兴办企业。
  第九条 投资商在本县投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第十条 投资商投资企业项目的相关手续,由县经信局、县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县物价局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第三章 土地使用
  第十一条  在符合凤凰县工业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凤凰县工业用地一律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第十二条 凡固定资产投资经审核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上工业项目,实行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投产后根据县级所得该宗土地出让金收益部分,分两年扶持企业用于环境保护和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用地面积在50亩,用工在200人,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允许将7%的工业用地用于建设员工过渡性生活用房。
  第十四条 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得擅自变更土地的用途及非法转让;两年以上未动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四章  税费优惠
  第十五条 凡纳税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企业,实行“保存量,让增量”的奖励优惠政策。以上年度企业缴纳税收县财政实得数为基数,县人民政府将企业当年缴纳税收县财政实得超基数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专项用于企业技改。
  第十六条 新办生产性企业涉及行政事业收费的项目,除国家规定必须上缴的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外,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的收费全免,差额拨款单位的收费按标准下限减半收取,自收自支单位的收费按标准下限收取。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期、生产经营期内的水费、电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同类最低标准收取。
  第十八条  新办生产性企业涉及行政事业收费的项目,经调查共有49项(详见附件),由物价部门按《凤凰县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相关规定监督执行。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物价部门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外购相关生产性原料,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凡是外来矿石原料等涉矿运输车辆,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指导和配合,不得随意进行拦截、检查和罚款。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凤凰县推进新型工业化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凤凰县工业项目建设涉及行政事业收费一览表》
 
凤凰县工业项目建设涉及行政事业收费一览表
序号
行政审批单位
审批事项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备注
1
县住建局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按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1800元/平方米的2.5%
湘价费
〔2008〕122号
 
 
 
规划图测量费
1:1000按92916.14元/平方公里(61.9元/亩);1:500按226992.29元/平方公里(151.3元/亩);1:200按1893.43元/副;
国测财字(2002)3号
地籍测绘
1:1000按255367.63元/平方公里;1:500按284264.5元/平方公里。
国测财字(2002)3号
房产测绘
1:1000按306441.15元/平方公里;1:500按339706.14元/平方公里。
国测财字(2002)3号
工程测量
(一)控制测量
 
国测财字(2002)3号
二等三角
11719.69元/点
三等三角
7924.18元/点
四等三角
4160.91元/点
一、二级小三角
1872.99元/点
一、二、三级导线
6378.3元/公里
  二、三、四等水准选埋
1509.51元/点
二等水准测量
1164.93元/公里
三、四等水准测量
675.85元/公里
GPS测量 C级
8488.39元/点
GPS测量 D级
7212.01元/点
国测财字(2002)3号
GPS测量 E级
6360.78元/点
(二)平板仪测图
 
一般地区1:500
127901.81元/平方公里
建筑、工业区1:500
226992.29元/平方公里
(三)管线测量
 
竣工测量
5757.97元/公里
管线探测
12683.23元/公里
(四)市政工程测量
 
工程路线测量
6804.2元/公里
规划道路定线
4586.28元/公里
(五)变形测量
2454元/组工日
其它
1、建筑用地拨地定桩
1600元/件
2、建筑物放线
1600元/件
3、洞穴测量
2964.66元/公里
4、规划用地查询费
单位80元/次
个人40元/次
5、工程建设查询费
单位80元/次
个人40元/次
6、规划红线资料证明(含查询费)
单位200元/次
个人120元/次
建筑施工质量安全
新、改、扩建建筑施工项目
按工程造0.23%
湘价费
〔2009〕62号
房屋拆除施工项目
按拆除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元
湘价费
〔2009〕62号
2
县国土局
土地预审
工程测量费
1:1000按92916.14元/平方公里(61.9元/亩);1:500按226992.29元/平方公里(151.3元/亩);1:200按1893.43元/副;
国测财字(2002)3号
地籍测绘
1:1000按255367.63元/平方公里;1:500按284264.5元/平方公里。
 
采矿登记费
大型矿山500元/矿;中型矿山300元/矿;小型矿山200元/矿。
湘价费
〔2003〕42号
 
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费
小型矿产地3000元/矿;中型矿产地5000元/矿;大型矿产地7000元/矿;
湘价费
〔2003〕42号
 
土地出让金
土地价格40%
 
 
国土管理费
按征用土地补偿费总额2%―4%计算;补办手续或无偿划拨土地仅收100元。
湘价费
〔2003〕42号
建设用地审批
招标文件编制费
150元/套
湘价服
〔2007〕132号
招标代理服务费
100万元以下按中标价1.2%;500-100万元以下按中标0.36%;1000-5000万元以下按中标价0.2%;5000-10000万元以下按中标价0.08%
湘价服
〔2007〕147号
拍卖、挂牌
500万元以下按成交额2%;500以上-1000万元按成交额1.7%;1000以上-5000万元按成交额1.7%;5000以上-10000万元按成交额0.08%
湘价服
〔2007〕147号
3
县环保局
环评审批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含大纲)
投资3000万元以下收5-6万元;投资3000万元-2亿收6-15万元;
湘价服
〔2002〕80号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投资3000万元以下收1-2万元;投资3000万元-2亿收2-4万元;
评估环评影响报告书(含大纲)
投资3000万元以下收0.8-1.5万元;投资3000万元-2亿收1.5-3万元;
评估环评影响报告表
投资3000万元以下收0.5-0.8万元;投资3000万元-2亿收0.8-1.5万元;
4
工商部门
企业开业注册登记收费
法人企业
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按总额0.0008%收取;1000万元以上超过部分按0.0004%收取。
湘价费
〔2000〕23号
非企业法人
300元/户
筹建企业
50元/户
企业法人申请一次性经营
50元/户
5
县水利局
水土保持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1.5元/立方米
湘价费
〔2009〕62号
水土流失防治费
损坏原地貌按3元/立方米;倾倒废渣按3元/立方米;烧制石灰、水泥、采矿按1元/吨;
湘价费
〔2009〕62号
取水许可审批
水资源费
地表水--工业取水0.03元/m?
地下水--非城市规划区内取水0.05元/m?
湘价费
〔2009〕62号
6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发放卫生许可证现场评审费
40�以下50元/个;40-200�100元/个;200-400�150元/个;400�以上200元/个
湘价费
〔2003〕44号
7
县质监局
 
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
正本10元;副本8元;技术服务费90元;电子副本40元。
湘价费
〔2006〕170号
(注:如今后涉企收费有变化,由物价部门重新修订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