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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凤凰县鼓励投资兴建文化旅游项目若干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18 11:56:05     稿件来源:

凤政发〔2011〕23号



凤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凤凰县鼓励投资兴建文化旅游项目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
    《凤凰县鼓励投资兴建文化旅游项目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2月6日凤凰县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凤凰县鼓励投资兴建文化旅游项目
若 干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吸引外商来我县投资兴建文化旅游项目,激活民间资本,促进县域特色旅游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文化旅游项目是指围绕我县文化旅游发展产业而兴建的景点及配套服务设施等。如:四星级以上酒店、民族文化演艺场所、大型公益停车场(机场)、休闲式高档(室外)运动场等。
第三条 所建项目须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拟定的地点、按规划要求的规模及建设工期进行建设。
第四条 投资兴建的文化旅游项目须符合城市规划且主体工程在2015年12月31日前基本完工。相关项目的基本要求是:民族文化演艺场所需达到1500个座位以上且符合国家标准;大型公益停车场需满足1000个以上停车位或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高星级酒店需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授予的四星以上牌匾;休闲式高档(室外)运动场须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机场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
原已取得土地报批或在建的类似项目可享受本规定除土地方面的奖励外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五条 县招商局负责文化旅游项目的招商引资和相关协调工作。投资企业经县招商部门确认备案并颁发县招商局统一印制的《凤凰县外来投资企业证书》且达到规定的条件,方可享受本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六条 土地使用。文化旅游项目投资企业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待建设性详规通过评审和竣工验收合格(酒店得到相关部门授牌)后,该宗土地出让时竞拍收益的全部价款按每亩15万元(人民币)剔除征地成本(不含规划用地外拆迁费用,征地成本不足15万元的据实剔除)后溢价部分,分两次奖励给投资企业。具体奖励办法:修建性详规通过评审并开工建设时,奖励溢价部分的百分之五十;验收合格(酒店得到相关部门授牌)后,再奖励溢价部分的百分之五十。
第七条 规费收取。项目在登记、审批、建设阶段的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减则减能免则免,具体收费标准另行制定。项目建设期、生产经营期内的水费、电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同类最低标准收取。
第八条 行政奖励。投资企业项目建成后投入经营且使用当地用工数达用工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从投入经营之日起,前两年内以该企业当年上缴所得税县财政实际所得部分为基数,分别按第一年50%、第二年3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第三年后按20%的比例奖励扶持企业。
第九条 节能减排。项目企业排放的污水达到国家标准或并入城市污水处理管网的,缴纳污水处理费后,免征超标排污费。使用列入国家目录的节能减排设施设备,政府给予节能减排设施设备总额2%的奖励。

第三章 行政服务与管理

第十条 文化旅游项目,一律实行招商引资全程委托代办制度,政务中心联审制。县招商部门负责接受投资方委托代办各种外来投资项目的审批、发证、登记等手续,县政务中心予以配合。凡在资料齐备、手续俱全的前提下,相关职能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完毕。超出我县审批权限的项目,由相关职能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州审批,并跟踪办理。
第十一条 土地管理。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及非法转让;两年内未动工建设、闲置土地的,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投资企业项目建设竣工验收后,未能达到设计要求(或应授牌而未取得授牌)的,取消土地使用等奖励并收回已奖部分。
第十三条 投资企业可先签订项目投资意向协议,但须按用地面积每亩交纳20万元(人民币)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项目开工建设后,按施工进度均衡返回给企业(不计息)。
第十四条 投资企业应依法纳税,否则不能享受行政奖励。
第十五条 县经济环境治理优化办公室设立外来客商投诉服务中心,负责受理本县外来客商投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县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原己出台的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若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经济管理  投资  项目  规定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人民检察院。
        县工商联。                                                                                                          
  凤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