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依据。
第五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中,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要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事件。
第七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依照以下程序进行:由信息制作人一审,科(股)室负责人二审,分管领导三审,主要领导审签的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再由采编人员一校,采编人员科(股)室负责人二次校对,采编人员的分管领导进行最终把关的“三校”环节。
第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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