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制公开制度
凤凰县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 |||||||||||||
单位(盖章):凤凰县司法局 | |||||||||||||
序号 | 事项编码 | 事项名称 | 证明名称 | 证明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其他 | ||||||
县司法局 | |||||||||||||
1 | 432012105w00 | 法律援助申请 | 经济困难证明 | 申请法律援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第十七条 公民申请代理、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二)经济困难的证明;…… | 行政法规 | 法律援助中心 |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 √ | 公共服务 | |||
县医疗保障局 | |||||||||||||
2 | 432036006W09 | 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取 | 死亡证明 | 账户一次性支取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25号)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州劳医字〔1999〕03号 第一条4.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依法继承已在本统筹区参加医疗全队的被继承人的个人账户余额; 第十条: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医疗账户余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依法继承...... | 法律及规章 | 县医保局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公共服务 | |||
3 | 432036002W02 | 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 结婚证、生育证、出生证。 |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 |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4号第十五条生育津贴、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本人或者其委托人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一)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 | 规章 | 县医保局 | 民政部门及卫健部门 | √ | 公共服务 | |||
县水利局 | |||||||||||||
4 | 119001000 | 取水许可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
5 | 119001000 | 取水许可 |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 取水许可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征收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政府部门核发 | √ | 行政许可 | |||
6 | 119003000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水利部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长江溯及力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江水利委员会涉水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长总工(2016)534号)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
7 | 119008000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与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有利害关系的,须提交与第三人的协议书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中第六条,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 行政法规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
县卫生健康局 | |||||||||||||
8 | 000123004000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 行政法规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 | √ | 行政许可 | ||
9 | 000123018000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 卫生许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 行政法规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有资质的机构 | √ | √ | 行政许可 | ||
10 | 000123018000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委托办理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 卫生许可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 | 行政法规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申请人 | √ | √ | 行政许可 | ||
11 | 430123068W00 | 再生育许可 | 夫妻双方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 再生育许可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 地方性法规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申请人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 | √ | 行政许可 | |||
12 | 430123068W00 | 再生育许可 | 夫妻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在我县申请办理《生育证》的婚育情况证明 | 再生育许可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湖南省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 | 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申请人户籍地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县农业农村局 | |||||||||||||
13 | 120185000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身份证明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安全检验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 行政法规 | 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 县公安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14 | 机具来源证明 | 机具生产厂家或销售商家 | √ | 行政许可 | |||||||||
15 | 430720064W00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 | 身份证明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令第563号,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第二十四条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时,应当随身携带。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一)驾驶人身份证明;(二)驾驶证;(三)身体条件证明。第二十七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换证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换发驾驶证,并收回原驾驶证 |
行政法规 | 县农业机械服务中心 | 县公安部门 | √![]() | ||||
16 | 身体条件证明 | 县卫生部门 | |||||||||||
县气象局 | |||||||||||||
17 | 00015400100Y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 证明防雷产品质量及安装全过程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第十二条:雷电防护装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三)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 行政法规 | 气象行政机关 | 防雷产品生产厂家 | √ | 行政许可 | |||
县自然资源局 | |||||||||||||
18 | 000715001000 | 不动产登记 | 死亡 证明 |
当事人死亡的相关说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
法律、行政法规 | 不动产登记中心 | 公安机关 | √ | 行政确认 | |||
县公安局 | |||||||||||||
19 | 109004000 | 保安员证核发 | 健康证、无犯罪记录证明 | 办理保安员证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机关实施保安员服务管理条例办法》 | 行政法规 | 公安机关 | 卫健部门、公安机关 | √ | 行政许可 | |||
20 | 109023000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
行政法规 | 公安机关 | 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
县交通运输局 | |||||||||||||
21 | 430118134W00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经营性道路旅客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核发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规章)(2019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 行政法规 |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安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22 | 000118055000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规章)(2019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第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 | 行政法规 |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公安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
23 | 000114008001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时,需提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社部令第19号)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法律、部门规章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24 | 000114008001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时,需提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社部令第19号)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法律、部门规章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房管部门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 √ | 行政许可 | |||
25 | 000114008001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时,需提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人社部令第19号)第八条 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五)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法律、部门规章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县林业局 | |||||||||||||
26 | 164103000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 |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 法律、部门规章 | 省级、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 | 行政许可 | |||
27 | 164103000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身份证件复印件 |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 法律、部门规章 | 省级、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 | 行政许可 | |||
28 | 164103000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章程 |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 法律、部门规章 | 省级、县级林业主管部门 | 市场监督管理局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 √ | 行政许可 | |||
29 | 164120000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林木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 申请采伐许可证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行政法规 |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30 | 164120000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上年度采伐更新造林验收合格证明 | 申请采伐许可证 |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一)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提交采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和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二)其他单位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 (三)个人还应当提交包括采伐林木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蓄积量、更新时间等内容的文件。 因扑救森林火灾、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组织抢险的单位或者部门应当自紧急情况结束之日起30日内,将采伐林木的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五条 采伐林木按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时,除提交其他必备的文件外,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部队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农村集体、个人还应当提交基层林业站核定的年度采伐指标。上年度进行采伐的,应当提交上年度的更新验收合格证。 |
行政法规 |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 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填表人:吴兵星 电话:17*******32 | |||||||||||||
备注:1.“效力层级”栏填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 2.“行政层级”栏填写该证明事项在我省的行政机关层级; 3.“事项类型”栏填写该证明事项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如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 4. 填写的证明名称要与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上属于证明的事项名称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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