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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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打击涉疫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日期:2020-02-10 14:55 来源: 字体大小:


  为全力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社会大局持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打击。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县人民政府及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联防联 控工作领导小组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和政策的。 

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或疫情重点区域来县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在疫情防控排查调查中,隐瞒、缓报、谎报接触史、就凤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文件肺炎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诊史,拒不服从预防控制的。 

三、确诊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人员、集中医学观察对象、居家观察对象,拒不接受隔离治疗、隔离观察、检疫防疫等依法预防控制措施,以及解除医学隔离观察私自离开观察点的。 

四、拒不服从乡镇、村(社区)等基层组织或所属单位指挥安排,不主动、不如实报告疫情重点区域人员来我县信息,以及违反规定将疫情重点区域来我县人员招录用工、居留,严重妨碍疫情防控工作的。 

五、违反疫情交通管制规定,拒不接受车辆和人员身份核查 等防疫措施,强行冲撞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等通行,以及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堆土砌石、挖断道路等封路断路行为的。 

六、拒绝、阻碍或妨害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实施防疫检疫、医学观察、隔离治疗,医疗物资调配、运输等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中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疫情防控等工作人员的,依法从严处理。 

七、进入车站、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阻碍相关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行为。 

八、借疫情防控之机,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九、编造、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或非法散布涉疫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的。 

十、以疫情防控名义,实施敲诈勒索和诈骗行为的。 

十一、旅馆不如实查验登记、不实时上传住宿人员身份信息和住宿信息,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住宿,房屋出租人不实名登记租户信息的行为。 

十二、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对上述行为违反治安等行政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拘留、警告、罚款等行政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 

特此通告。


凤凰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 

中共凤凰县委政法委员会 

凤凰县公安局 

202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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