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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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信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日期:2022-02-10 10:30 来源:吉信镇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科学、民主,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和效率,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

(一)镇政府工作部门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二)有关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按照《凤凰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执行。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合法、科学、民主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

第四条  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编制全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全镇财政预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三)制定或者调整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业规划以及重大改革措施。

(四)研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土地管理、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教育、生态环境保护、住房保障、公用事业、城市建设、道路交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要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意见。

(七)需要报告上级政府或者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八)政府工作报告。

(九)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需要镇政府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需经政府批准或者报镇党委、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重大行政事项,依照规定的程序报政府批准。

重大行政决策的具体范围和量化标准由镇政府办公室根据本镇社会发展实际情况拟定或修订,报镇政府审议后执行。

依法需要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决策调研。

(二)咨询论证。

(三)征求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结果公布。

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决策程序

第七条  重大行政事项决策,应当经班子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者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讨论程序。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立在包括调查研究、群众参与、科学论证、征求意见和民主讨论的基础上。

第九条  决策事项涉及各(社区)镇直各单位的,(社区)镇直各单位应当在会前协调沟通,协调意见应当由分管领导签署。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得上会集体讨论决策。

第十条  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涉及法律的事项、以镇政府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集体讨论前应当报送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一条  在决策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的参会成员要围绕议题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发表意见,申明同意的理由和缓决、否决的根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人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

主要负责人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在参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汇总讨论情况,最终形成决策意见。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形成文字材料,并归档留存。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

依法应当保密的决策事项、未做出决定的决策事项和不需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三章  决策执行

第十四条  已决策的重大行政事项,应当及时通知执行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  决策执行部门和机构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坚决执行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决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法定程序,并及时准确地反馈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  镇政府行政决策凡是涉及辖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在决策执行过程中,要收集与反馈实施情况的信息,进行决策情况后评价,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要加大对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力度,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决策行为进行追究。

第十八条  镇纪委要积极配合上级监督机关,做好对本级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

第十九条  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要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听取意见、听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实施后评价、责任追究等具体操作程序,按照本制度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必须按照本制度抓好贯彻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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