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沱江镇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还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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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沱江镇辖区内经营性自建房还未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通知

日期:2022-08-22 16:29 来源: 字体大小:

全镇经营性居民自建房产权人(使用人):

自长沙望城区4.29塌房事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省、州、县各级党委、政府认真组织,深入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先后下发了《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方案》《湘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居民自建房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凤凰县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及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为全面落实上级文件要求,经凤凰县有关部门研究决定,自2022年7月15日起对全县范围内经营性居民自建房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截止到目前,我镇辖区内经营性居民自建房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比较滞后。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突出主体责任,产权人(使用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主体,必须要开展房屋安全检查,对故意隐瞒房屋安全状况,使用危房作为经营场所导致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为打通专项整治工作“最后一公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鉴定范围

沱江镇辖区内所有用作经营性的还未进行安全鉴定的居民自建房。

二、时间要求

2022年8月31日前提交经营性居民自建房安全鉴定报告。

三、鉴定费用

按照《关于在凤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工作开展的指导意见》(凤自建安办发【2022】2号)文件,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自行选择鉴定机构,鉴定所需费用由房屋产权人(使用人)承担。

四、其他事项

1、已开展鉴定的,需提供在鉴定有效期内的鉴定报告。

2、对在规定时间内不配合、不开展房屋安全鉴定的,将由相关职能部门采取停业整改等措施,严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待房屋进行安全鉴定检测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3、涉及公职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有经营性自建房的,应带头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若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对抗的,我镇将依据县住建发【2022】45号文件,上报凤凰县居民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报请县纪委监委给予追责问责。

                                  

沱江镇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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