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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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5〕17号

日期:2025-07-21 09:40 来源: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张金望 字体大小:

关于凤凰县申鑫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凤凰县申鑫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3123MA4LUHM706

住所:湖南省凤凰县腊尔山镇夺西村粮店斜对面

经营者:贺志龙


2025年3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腊尔山镇夺西村粮店斜对面的凤凰县申鑫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进门左侧第三排货架的第二层和第三层上陈列有福临门精炼一级双低品牌菜籽油,共8桶(规格:5L/桶)已超过保质期。该超市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拍摄照片固定证据,并对涉案8桶食用油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管领导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询问调查了当事人贺志龙,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案件于6月5日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5月20日从凤凰县旺达食品有限公司采购两件福临门精炼一级双低菜籽油,共8桶(生产日期:2023年9月20日,保质期:18个月),进货单价65元/桶;销售单价88元/桶,涉案货值704元。至案发日,上述8桶食用油未售出。当事人已办理了营业执照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登记。当事人采购上述食用油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检验报告。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5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因此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现场查获涉案食用油的位置、数量及状态。

2.现场检查照片6张:清晰显示涉案食用油外包装、生产日期、保质期、售价及陈列待售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凤市监强字〔2025〕腊1号)及《财物清单》1份:证明依法扣押8桶涉案食用油。

4.《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承认经营超过保质期食用油的事实,陈述未及时检查和未售出的原因(照顾老人小孩、疏忽管理、售价偏高、生意不好等)。

5.涉案食用油进货凭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采购上述食用油的事实。

6.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供货商资质合法。

7.该批次食用油产品检验报告:证明产品生产合法。

8.当事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主体资格。

9.当事人陈述申辩材料1份:当事人陈述家庭困难、初次违法、恳请从轻处理。

10.凤凰县申鑫超市《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初次违法情况。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符合法定形式,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对所有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2025年7月14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罚告〔2025〕17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给予当事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证据材料,本案所涉品种单一,过期时间短,货值金额较小,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发现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属初次违法。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的第十一章第一节十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8桶食用油。

2.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上缴国库。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凤凰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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