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决定书
凤凰县安光百货店等31户个体工商户:
我局执法人员对凤凰县安光百货店等31户个体工商户进行检查时,通过其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将凤凰县安光百货店等31户个体工商户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现依法以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
如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上述个体工商户可通过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的,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列入经营异常市场主体户名单(31户)
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14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