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5〕14号
关于凤凰县秀召食品店销售过期预包装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凤凰县秀召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MA4MDHHXD8Q
住所: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阿拉营镇新寨村1组
经营者:吴秀召
2025年4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凤凰县秀召食品店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酸奶软糖棒(生产日期2024年3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3克。);康师傅红烧牛肉面(保质期至:2025年3月6日,桶装,净含量:113克)。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款之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分管领导批准,本局当日予以立案并扣押过期食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5年5月8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核实,当事人吴秀召,2013年10月28日,登记注册营业执照。2025年3月31日登记注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该店正常营业。
经查,当事人购进该商品时未向供货方索取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资质材料,也未做食品采购台账和销售台账,所以无法确定进货时间、进货数量及进货商家。现场有过期酸奶软糖棒13支(生产日期2024年3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3克,售价:1元/个);康师傅红烧牛肉面3桶(保质期至:2025年3月6日,桶装,净含量:113克,售价:5元/桶),货值金额合计28元。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因为疏忽,不知道上述产品已超过保质期。通过国家企业信用系统查询,当事人没有类似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经营者吴秀召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3.上诉两种过期食品实物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事实;
4.《询问通知书》(凤市监询通〔2025〕(阿拉)3号)《送达回证》、对吴秀召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的事实;
5.通过国家企业信用系统查询截图,证明当事人为初次违法;
6.扣押物品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
2025年5月26日,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并告知当事人有权发表意见和提出异议,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因此以上证据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2025年 5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罚告字〔2025〕1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系统和询问,当事人为初次违法,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小,过期时间较短,同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第十一章第一节十四违法行为: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裁量基准】减轻情形:初次违法;食品经营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限,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所涉品种单一,货值金额较小,过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造成危害后果轻微能够主动消除、减轻,或者具有《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之规定,给与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过期食品;
2.罚款4000元。
当事人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湖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凤凰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