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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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4-06-03 12:46 来源: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杨自立 字体大小:

    由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的江淮牌HFC5043CCYP91K90,车辆号牌号码为:LCM912,货车运载冷冻肉类的货主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肉类一案,我局于2024年3月28日在凤凰县人民政府网站-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www.fhzf.gov.cn/zwgk_49798/xxgkml/bmxxgkml_49803/fhxspypgszljdglj/)依法公告寻主,告知涉案货物的货主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在公告期内,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由于该批货物属易变质,保管费用高,不宜长时间保管,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依据《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报经局负责人批准后,我局依法对该批冷冻肉类进行拍卖。

本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上述冷冻肉类依法拍卖后所得款项人民币30.6万元(大写:叁拾万零陆仟元整)作无人认领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因本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处理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在凤凰县人民政府-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www.fhzf.gov.cn/zwgk_49798/xxgkml/bmxxgkml_49803/fhxspypgszljdglj/)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主财物处理决定书《凤市监无主物处字〔2024〕5号》


                          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附件

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处理决定书凤市监无主物处字〔2024〕5号


2024年3月26日,本局接到凤凰县公安局廖家桥派出所《线索移交函》,在凤凰县境内,查获一辆江淮牌HFC5043CCYP91K90,车辆号牌号码为:LCM912,货车上存在有来源不明的冷链货物,经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车内运输的为:最外层包装为绿色的编制袋包裹,第二层是白色的编制袋,最里面装的是牛百叶,未发现其它任何的标签标识。上述行为当事人涉嫌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肉类。经局领导批准,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肉类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为查清事实,于当日立案进行调查。

经查:2024年3月26日,手机号码为:XXXXXXXXXXX的货主联系司机项光海在南宁市安吉区的一个物流园门口运输一批货物,告知装载的是化肥,要求把化肥运输到贵州,司机项光海将车停靠在凤凰县南长城服务区休息,被凤凰县公安局廖家桥派出所民警查获,司机屠家伟未能提供货物的进货发票,检疫证明等手续,装货期间均未见过货主,执法人员多次拨打XXXXXXXXXXX该号码语音提示是空号均未能接通,本局执法人员无法核实货主身份,本局于2024年3月28日在凤凰县人民政府网站-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http://www.fhzf.gov.cn/zwgk_49798/xxgkml/bmxxgkml_49803/fhxspypgszljdglj/)依法公告寻主,告知涉案货物的所有人在公告之日起7日内持相关合法手续到本局认领并接受调查。在公告期内,无人到本局认领和接受调查。

由于该批货物属易变质,保管费用高,不宜长时间保管,且公告后无货主认领,依照《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对该批冷冻肉类抽样送长沙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符合GB2762-2022,GB2707-2016,GB31650-2019,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第250号公告”报经局负责人批准后,本局依法对该批冷冻肉类进行拍卖,所得拍卖款人民币30.6万元(大写:叁拾万零陆仟元整)。

综上所述,不明当事人被扣押的冷冻肉类为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肉类,不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所指行为,属于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依法应当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处罚。由于当事人无法查实,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将上述冷冻肉类先行处置,依法拍卖后所得款项人民币30.6万元(大写:叁拾万零陆仟元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但不免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处理决定在凤凰县人民政府-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送达,(http://www.fhzf.gov.cn/zwgk_49798/xxgkml/bmxxgkml_49803/fhxspypgszljdglj/)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处理决定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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