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3〕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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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3〕11号

日期:2023-05-30 13:37 来源: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黄前云 字体大小:

关于凤凰县周生堂食品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凤凰县周生堂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33123MACH0UFM1N

经营场所: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沱江镇XXXXXXXXXX                             

经营者:周祖莲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联系地址:湖南省凤凰县廖家桥镇XXXXXXXXXX


2023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全面优化文旅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依法对凤凰县周生堂食品店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店内有3名营业员正在营业,其中员工杨雪梅未能提供健康证明。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凤市监责改﹝2023﹞旅29号),要求当事人员工杨雪梅限期于2023年5月10日前取得健康证明,同时对当事人给予口头警告。2023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当事人店内有1名营业员正在营业,该员工杨雪梅仍未取得健康证明,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分管领导批准,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2023年4月在沱江镇虹桥风雨楼116、118号经营凤凰县周生堂食品店,办理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4月聘请了员工杨雪梅,该员工未取得健康证明。2023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凤市监责改﹝2023﹞旅 29号)责令当事人员工2023年5月10日前取得健康证明,2023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员工杨雪梅仍未取得健康证明,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8日、5月12日制作的《现场笔录》各1份,现场拍摄的图片4张,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的地点、门店名称、当日经营现场等事实。

2.2023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凤市监责改〔2023〕旅29号)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已告知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2023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员工未办理健康证明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5.经营者周胜莲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6.经营者周胜莲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委托代理情况。

本局于2023年5月15日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了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所有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2023年5月16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罚告〔2023〕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且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未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应当给予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处罚。

鉴于该案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第二百九十七(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到2万元罚款;……”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以及公平公正要求等方面,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符合从轻处罚情形。                

综上所述,当事人安排未办理健康证明员工从事接触直接入口工作,责令限期改正后仍逾期未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以下:

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凤凰支行(凤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凤凰县支行,账号:4300151507305000302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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