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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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3〕12号

日期:2023-05-26 12:32 来源: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田权 字体大小:

关于湘西凤凰县悦雷美容美体养生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湘西凤凰县悦雷美容美体养生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住地):凤凰县沱江镇XXXXXX

经营者: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2023年3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关于迅速排查整治3.15晚会曝光问题情况的通知》要求对湘西凤凰县悦雷美容美体养生有限责任公司化妆品经营质量安全进行检查时,在该店进门右侧储存化妆品的储存室内储物架上检查发现有“丝柏提升紧致精华油”1盒,其外包装标示委托方:深圳市蕙智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龙花园二期1号楼15层1510室,被委托方:深圳市东子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净含量:50ml,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170,有效期3年,批号:20170616,限用日期:20200615;有“葡萄柚舒缓和平眼部精华油”1盒,其外包装标示委托方:深圳市蕙智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盛龙花园二期1号楼15层1510室,被委托方:深圳市东子化妆品有限责任公司,有效期3年,批号:20170516,限用日期:20200515,以上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当场依法对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2023年3月23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指定滕久松、钟孜为办案人员。

经查明,该店于2021年12月8日办理《营业执照》开始经营,经营范围:美容服务;化妆品生产;美甲服务;中医养生保健服务;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个人卫生用品销售。该店于2018年6月8日从深圳市蕙智贸易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两个产品,“丝柏提升紧致精华油”购进价格34.2元/盒,“葡萄柚舒缓和平眼部精华油”购进价格34.2元/盒,本案涉案超过保质期化妆品的货值金额为:34.2元/盒×1+34.2元/盒×1=68.4元。据当事人陈述上述两个过期产品在店内直接给顾客用于面部或眼部护理项目时直接使用,不进行销售,也未建立销售台账,因此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该店在购进上述产品时,建立了购进记录。该店每月开展化妆品质量安全自查,但由于该店工作人员自查工作不仔细,致使出现上述化妆品超过期限后仍在经营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湘西凤凰县悦雷美容美体养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林春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该店是经依法登记的化妆品经营单位,应承担由其行为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湘西凤凰县悦雷美容美体养生有限责任公司的《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及上述涉案物品证据卷页2张:证明执法人员检查时,相关涉案化妆品已过期;

3.对湘西凤凰县悦雷美容美体养生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林春梅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该店购进及经营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情况及该店在化妆品经营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4.湘西凤凰县悦雷美容美体养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深圳市蕙智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采购台账》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店采购上述化妆品时对供货商资质进行了审查,并建立了购进台账。

5.湘西凤凰县悦雷美容美体养生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开展自查记录表1份,证明该店已开展化妆品质量安全自查工作。 

2023年4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证据材料告知记录》,告知当事人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当事人未提出异议。2023年5月9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罚告〔2023〕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及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改正违法行为。”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规定,应给予当事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依法检查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该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68.4元,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较为轻微。符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行政处罚:……(四)积极配合药品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考虑个案情况,兼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使用已被依法扣押的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并处罚款10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述款项缴纳代收行,上缴国库。代收行名称:建设银行凤凰县支行;户名:凤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帐、账号:4300151507305000302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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