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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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市监处罚〔2023〕5号

日期:2023-03-21 15:33 来源: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谭杰 字体大小:

关于凤凰县阿拉心莲心购物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凤凰县阿拉心莲心购物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XXXXXXXXXXXXXXXXXX

住所(经营场所):凤凰县阿拉镇XXXXXX           

经营者:尹群辉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2023年2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阿拉营镇开发区街上凤凰县阿拉心莲心购物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有牛汁味素肠销售,其外包装上标注有:产品名称:牛汁味素肠,产品类型:大豆蛋类制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643012205209,保质期:常温下9个月,生产日期:见喷码日期,生产商:长沙步步为赢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望城经济开发区雷锋大道23号,在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日期,经执法人员清点,并由尹群辉确认该批次牛汁味素肠共有30包。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涉嫌违法经营的上述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立即向本局呈报,经分管副局长批准,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1.当事人销售的30包牛汁味素肠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售价5元/包,涉案违法货值金额150元。

2.当事人未查验该批次食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销售记录制度,无法核实该批食品进货数量和销售数量,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凤凰县阿拉心莲心购物超市《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有关情况;          

2.凤凰县阿拉心莲心购物超市《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地址及其主体资格的事实;          

3.对经营者尹群辉《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有关情况;

4.现场照片4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基本情况;

5.经营者尹群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其身份信息的事实;

6.《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凤市监强制〔2023〕(阿拉)1号)和《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凤市监物〔2023〕(阿拉)1号)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扣押的事实;

7.《询问通知书》(凤市监询通〔2023〕(阿拉)1号)《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了通知当事人接受询问的事实。

本局于2023年3月1日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了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当事人对所有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2023年3月1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凤市监罚告〔2023〕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预包装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的规定,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食品经营服务中未履行法定义务,疏于管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且该案涉案产品数量少,货值金额小,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本案调查取证期间,当事人及时停止违法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第十四章食品监督管理(湖南省食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说明)>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三)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的第二百九十五条“(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并处 5000 元到 2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5 倍到 6.5 倍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牛汁味素肠30包;                          

2.罚款7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凤凰支行(凤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凤凰县支行,账号:43001515073050003027),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凤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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