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水利局关于转发发《湘西州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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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水利局关于转发发《湘西州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

日期:2023-11-16 10:18 来源:凤凰县水利局 字体大小:

                                  

凤凰县水利局关于转发发《湘西州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局转发湘西州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可结合执法实际,对清单未涉及的事项,经充分调研论证制定本县水行政执法“四张清单”。

  附件:湘西州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凤凰县水利局

                                                            2023年6月16日

附件1:

湘西州水利局水行政执法免予处罚事项清单

                                                                                             

附件2:

湘西州水利局水行政执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免予处

罚依据

配套监

管措施

备注

1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属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停止违法行为,并在规定期限内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的,免于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强化教育监管



2

对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属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改正迅速,补救得当,及时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的,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强化教育监管



3

在坝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的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五项

停止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改正迅速,补救得当,免于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强化教育监管



4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放牧、晒粮、存放物料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弃置砂石或者淤泥、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属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改正迅速,补救得当,免于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强化教育监管



5

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

属首次违法,违法行为未对防洪工程设施造成损坏,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免于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强化教育监管



6

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属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改正迅速,补救得当,免于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强化教育监管



7

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补办有关手续或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者封闭取水工程、设施的,免于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强化教育监管



8

取水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在限期内安装、更换或者修复的,免予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强化教育监管



9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属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改正迅速,补救得当,免于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强化教育监管



10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一项

属首次违法,造成危害后果轻微、损害较小,及时停止违法行为,主动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或减少水土流失,在规定期限内补办相关手续,免于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强化教育监管



11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1.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改正迅速,补救得当,免予处罚;

2.属首次违法,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限期内缴纳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延期缴纳申请,经批准后,在逾期三十日内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免于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强化教育监管



12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属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且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改正迅速,补救得当,免于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强化教育监管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适用情形

从轻处罚依据

裁量

幅度

配套监

管措施

备注

1

在河流河、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有效补救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根据《湘西自治州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按照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容缺执法、劝导、警示、告诫、约谈、指导、加强检查等



2

在河流、水库、渠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条

种植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下,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并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根据《湘西自治州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按照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容缺执法、劝导、警示、告诫、约谈、指导、加强检查等



3

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根据《湘西自治州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按照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容缺执法、劝导、警示、告诫、约谈、指导、加强检查等



4

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湖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停止违法行为,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根据《湘西自治州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按照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容缺执法、劝导、警示、告诫、约谈、指导、加强检查等



5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停止违法行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根据《湘西自治州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按照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容缺执法、劝导、警示、告诫、约谈、指导、加强检查等



6

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补救措施且达到取水许可规定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根据《湘西自治州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按照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容缺执法、劝导、警示、告诫、约谈、指导、加强检查等



7

未安装计量设施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到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根据《湘西自治州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按照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容缺执法、劝导、警示、告诫、约谈、指导、加强检查等



8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停止违法行为,在限期内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根据《湘西自治州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按照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容缺执法、劝导、警示、告诫、约谈、指导、加强检查等



9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

取土、挖砂、采石等在50立方米以下,停止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根据《湘西自治州水利局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按照规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在行政处罚幅度下限执行行政处罚

加强教育、容缺执法、劝导、警示、告诫、约谈、指导、加强检查等



说明:配套监管措施主要是包容观察、预警提示、容缺执法、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建议、行政指导、行政约谈、行政告诫、行政回访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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