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相关政策
一、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人员范围
属于法定劳动年龄内,且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人员可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包括:
(一)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乡村振兴部门“湖南省防返贫监测与帮扶管理平台”数据为准;
(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毕业年度指毕业生所在自然年;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是指毕业当年的 7 月 1 日至第二年的 6 月 30 日之间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不含中高职和技工院校在校生,不受法定最低劳动年龄 16 周岁限制;
(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是各类有转移就业意愿的农村劳动者,重点是准备进城务工的劳动者(不含企业职工);
(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湖南省人社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数据为准;
(六)就业困难人员,以“一体化平台”数据为准;
二、培训实施
(一)培训报名。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六类人员,可自行注册登录或由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登录“湖南人社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按照系统提示要求,完善个人信息、选择培训工种、培训等级、培训机构和培训时间等。申请培训人员须对所填报的身份信息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
(二)开班申请。实行办班备案制,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提交申请。如需对口援助等原因培训机构申请异地开展培训的,须经双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补贴资金原则上从培训所在地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未经网上开班备案的,不予补贴。因培训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登记致使个人或企业无法取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由培训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由培训机构原则上提前 30 个工作日提交开班计划或达到开班条件后,由培训机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通过“一体化平台”进行网上备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开班,并报送《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一份;《职业培训办班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学员身份证明材料(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提供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复印件或学生证复印件;六类人员身份可由数据比对证明的,不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教学计划、大纲、课程安排、结业考试时间及地点、招生简章和宣传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