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厅法司省南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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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厅法司省南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3-12-04 09:14 来源: 字体大小:

湘发改价费规2021799

各市州发改委、司法局、各公证机构: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要求,为了进一步完善我省公证服务价格管理,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公证费用负担,促进公证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部分公证服务价格标准。将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文件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类公证服务项目涉及居民房产继承、遗赠公证事项的,第一档费率降为0.5%,并按标的金额递减,单套居民房产(不包括别墅、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办理涉及继承、遗赠的公证事项费用不得超过1万元。证明合同(协议)类公证服务项目的政府指导价降低20%。降价后的价格标准详见附件。

二、落实公证费用减免优惠政策。对于与领取抚恤金、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证明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公证事项,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30%。对80岁及以上老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政府定价的遗嘱公证服务费用。对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办理关系民生的基本公证服务项目清单中相关业务的,公证服务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50%。鼓励公证机构出台更多对低收入、高龄老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价格减免政策,确保其能够获得基本公证服务。

三、进一步规范公证机构价格行为。公证机构应明码标价、自我约束、公平竞争,不得通过循环证明、捆绑服务等增设不必要的证明事项并加价。建立公证服务价格定期报告和检查制度,要求公证机构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定期报送价格政策执行和公证收入、支出等相关情况。完善公证费用收取方式,对事实上由金融机构等申请的,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事项,落实谁申请,谁付费要求,不得增加借款人负担。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乱涨价、巧立名目乱加价等价格违规违法行为。

四、本通知从2021111日起正式实施,湘发改价费规〔2020818号文件中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降低部分公证服务价格标准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司法厅              

20211014

附件

降低部分公证服务价格标准表

一、证明居民房产继承、接受遗赠

标的额

收费标准

备注

受益额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部分

0.5%收取,低于200元的按200元收取

按受益额的比例分段累加计算,按办理公证时受益财产的市场价值为受益额计算。单套居民房产(不包括别墅、商铺、办公写字楼、商务公寓)收费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受益额100-200万元(含200万元)的部分

0.45%收取

受益额200-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

0.4%收取

受益额超过1000万元

0.1%收取

二、证明合同(协议)

类别

标的金额

收费标准

(元)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320

2)涉及财产关系的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

400

10-50万元(含50万元)的部分

0.32%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

0.24%

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

0.08%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

0.04%

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部分

0.032%

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部分

0.008%

超过1亿元的部分

0.0056%

备注

涉及财产关系、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实行差额累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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