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二手房)住宅类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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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量房(二手房)住宅类税收政策

日期:2022-06-22 16:25 来源: 字体大小:
存量房(二手房)住宅类税收政策

转让方承受方
个人单位个人单位
增值税及附加购买 < 2年:
1、月销售〈=15万元或季销售〈=45万元,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2、月销售〉15万元或季销售〉45万元,全额5.6%(其中:增值税5%,城建税7%*50%、教育费附加3%*50%、地方教育附加2%*50%)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15万元或季销售〈=45万元,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月销售额>15万元或季销售〉45万元,销售其取得不动产(不含自建)用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征增值税;销售自建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5%征收增值税(城建税7%*50%、教育费附加3%*50%、地方教育附加2%*50%,减半优惠暂定于2024年12月31日截止)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房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增值税;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按9%税率征增值税(2)销售其2016年4月30之后的房产按一般计税方法征9%增值税(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不征不征
购买 >=2年,免征
印花税免征小规模纳税人:0.025%;
一般纳税人:0.05%
免征小规模纳税人:0.025%;
一般纳税人:0.05%
赠与业务:转让方(赠与方) 0.025%赠与业务:承受方(受赠与方) 0.025%;
土地增值税不征按以下顺序计算:(1)能提供评估报告的,按评估报告据实计算征收;(2)不能提供评估报告,但能提供发票的,加计扣除法征收;(3)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发票的,普通住宅按5%核定征收,非普通住宅按6%核定征收。不征不征
个人所得税
住房核定征收1%;
拍卖3%;
优惠政策: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不征不征不征
满5唯一,免征
契税不征不征住宅类面积家庭首套家庭二套第三套及以上4%
<=90m²1%1%4%
>90m²1.50%2%4%
继承业务承受方(法定继承),免征不征       
承受方(非法定继承人),4%
赠与业务4%4%




















存量房(二手房) 非住宅类税收政策

转让方承受方
个人单位个人单位
增值税及附加购买时间 < 2年:
1、月销售〈=15万元或季销售〈=45万元,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2、月销售〉15万元或季销售〉45万元,全额5.6%(其中:增值税5%,城建税7%*50%、教育费附加3%*50%、地方教育附加2%*50%)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15万元或季销售〈=45万元,免征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月销售额>15万元或季销售〉45万元,销售其取得不动产(不含自建)用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时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5%征增值税;销售自建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5%征收增值税(城建税7%*50%、教育费附加3%*50%、地方教育附加2%*50%)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房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征增值税;选择按一般计税方法按9%税率征增值税(2)销售其2016年4月30之后的房产按一般计税方法征9%增值税(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不征不征
印花税0.025%小规模纳税人:0.025%;
一般纳税人:0.05%
赠与业务:承受方(受赠与方) 0.025%;小规模纳税人:0.025%;
一般纳税人:0.05%
土地增值税按以下顺序计算:(1)能提供评估报告的,按评估报告据实计算征收;(2)不能提供评估报告,但能提供发票的,加计扣除法征收;(3)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发票的,普通住宅按5%核定征收,非普通住宅按6%核定征收。不征不征
个人所得税
核定征收1%;
拍卖3%
不征不征不征
契税不征不征4%4%




















增量房(一手房)税收政策

转让方承受方
个人单位个人单位
印花税//住宅免征小规模纳税人:0.025%;(2019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一般纳税人:0.05%
非住宅0.025%(2019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契税//住宅类面积家庭首套家庭二套第三套及以上4%
<=90m²1%1%4%
>90m²1.50%2%4%
非住宅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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