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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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日期:2022-03-03 09:00 来源:省自然资源厅 字体大小:

为抓好《湖南省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实施办法》(湘自资规〔20218号,以下简称《办法》)贯彻落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我省历史遗留矿山占损面积近1.1万公顷,矿山生态修复历史欠账多,各级财政资金投入有限,制约了历史遗留矿山的生态修复。迫切需要引入新的市场化机制,激励社会资本投入,打破制约历史遗留矿山的生态修复的瓶颈。

2019年12月,自然资源部印发《关于探索利用市场化方式推进矿山生态修复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6号),按照党的十九大“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制定了一系列激励政策。202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明确了参与机制、重点领域、支持政策等3个方面的创新政策。

为积极稳妥推进历史遗留矿山市场化修复工作,2020年,我省在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项目中,试点开展利用废弃土石料推进矿山生态修复,取得了较好的成果。结合国家有关精神和我省试点经验,研究制定了《办法》,重点对参与机制、支持政策进行了细化明确。

《办法》明确适用主体是自然资源部认定的历史遗留矿山,其他有责任主体的废弃矿山、生产矿山的生态修复不适用本《办法》。明确市场化参与的方式包括自主投资、与政府合作、公益参与等3种。

为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修复,我省将主要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是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通过赋予土地使用权等激励政策,鼓励矿山土地综合修复利用。允许参与生态修复的社会投资主体在符合一定条件的前提下获得修复后土地使用权和土地特许经营权。

二是盘活矿山废弃土地。允许利用修复土地产生的相关指标收益支持社会投资主体参与生态修复。将历史遗留矿山损毁的非耕地修复为耕地、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损毁耕地提质改造的,按有关规定履行项目管理和指标认定程序后,产生的新增耕地指标和腾退建设用地指标,在满足县域自用后,可在省域范围内流转。新增耕地指标和腾退建设用地指标流转收益全部纳入县级财政。指标流转收益在支付社会投资主体收益后,剩余部分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保护修复和耕地保护。《办法》强调社会投资主体不得参与指标流转交易。

三是合理利用废弃土石料。因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修复工程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可以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确有剩余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销售,销售收益全部用于本地区生态修复。《办法》同时强调,社会投资主体不得参与废弃土石料交易。

四是保障社会投资主体收益。为保障社会投资主体合理收益,《办法》提出,由社会资本承担投入实施生态修复工程涉及产生土地指标或废弃土石料利用的,按照“成本+固定收益”模式保障其合理收益。

同时,省自然资源厅支持各地将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与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生态保护修复、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地质灾害防治等工作有机结合,统筹资金,发挥政策乘数效应,不断推进全省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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