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凤自资罚决字〔2024〕5号)
当事人:凤凰铭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凤凰县沱江镇城北游客服务中心A1栋五楼201室
法人代表:廖志新
案由:凤凰铭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武汉局在我县开展自然资源例行督察,发现凤凰铭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山江镇老家寨实施的凤凰县千潭湖畔多功能房工程项目,涉嫌非法占地行为,并将该问题作为全省典型问题,2024年8月19日,我局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凤凰铭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16日,法定代表人廖志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123553034913N,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办公住所在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城北游客服务中心A1栋五楼201室。2020年7月3日,凤凰铭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山江镇雄龙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土地使用一次性补偿协议》,流转山江镇雄龙村三组村民集体土地,作为修建千潭湖畔多功能房、停车场、非遗传承作坊和场内道路等用地。2020年10月开始动工建设,建设内容包含民族特色产品超市、游步道、非遗传承作坊和停车场等,为我县脱贫攻坚期间,发展旅游带动当地村民(91户350人)脱贫的边报边建项目,未办理用地手续。2024年9月13日,我局委托湘西众城测绘有限责任公司对凤凰铭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凤凰县千潭湖畔多功能房工程和停车场项目建设实际使用土地进行实测,实测面积为24627.3㎡(合36.94亩),经套合,占用旱地面积6340.27㎡(合9.51亩),占用林地面积16541.94㎡(合24.81亩),占用其他土地面积1745.09㎡(合2.62亩)。经套合规划系统,项目使用的15505.86㎡(合23.26亩)土地在“三区三线”城镇开发边界线内;9121.44㎡(合13.68亩)土地已纳入我县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凤凰县千潭湖畔多功能房工程和停车场项目用地面积24627.3㎡(合36.94亩),其中2023年8月16日,我局已查处面积12626.6㎡(合18.94亩),未查处面积12000.7㎡(合18亩),实地为空地和道路,无建筑物,占用地类分别为耕地面积1970.27㎡(合2.95亩),林地面积8285.34㎡(合12.43亩),其他土地面积1745.09㎡(合2.62亩)。
调查过程中取得以下资料:
1、询问笔录;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土地使用一次性补偿协议;
5、现场勘测笔录;
6、土地利用现状图;
7、国土空间规划系统套合图。
以上证据证明凤凰铭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非法占地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我局于2024年9月23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凤自资罚告字〔2024〕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凤自资罚听字〔2024〕5号),并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于2024年9月27日提出放弃申请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
我局认为:凤凰铭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施的凤凰县千潭湖畔多功能房工程项目,未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违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因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发生在2020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之前(修订后于2021年9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处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版),参照《湖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自然资规〔2019〕5号)第一部分 土地行政处罚 一、非法占用土地 (二)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决定并处罚款的,按下列标准执行:2.因非公益项目建设非法占地的,按照以下标准执行,但占用基本农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边报边用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但占用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15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凤凰铭城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停止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12000.7㎡(合18亩);
二、并处罚款。即对非法占用的1970.27㎡旱地,按照13元/㎡的标准,处以罚款25613.51元;对非法占用的8285.34㎡林地,按照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82853.4元;对非法占用的1745.09㎡其他土地,按照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17450.9元。
以上罚款共计金额为125917.81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觉履行。收款单位:凤凰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凤凰支行,4300151507305000302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正兵 瞿大海
电 话:0743-3221895
地 址:凤凰县自然资源局(原民俗园原政务大楼二楼)
凤凰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