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凤自然资罚决字〔2023〕4号)
案 由:无证采矿
当 事 人:谭魏军
住 址:廖家桥瓦场村1组
经巡查发现,廖家桥镇瓦场村入村道路旁堆放有一堆石料。2023年3月7日我局就巡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石料是你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廖家桥镇瓦场村李家坳、土坡、土泥坡等处开采得来,矿种为建筑石料用灰岩矿。经实地勘测,开采堆放的石料为31.77吨。凤凰县价格认证中心2023年3月9日出具《关于涉嫌非法开采建筑用灰岩石料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凤价认字〔2023〕8号)的认定与你无证采矿行为在同一季度,参照此《结论书》的价格认定结论“价格认定标的在2023年1月30日的凤凰市场单吨批发价格为人民币:壹拾叁元整(¥13.00元)”。根据勘测结论及价格认定进行计算,你非法采出的矿产品价值为413.01元(31.77吨×13元=413.01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两份;
2、谭魏军身份证复印件;
3、《土石方计算报告》;
4、《关于涉嫌非法开采建筑用灰岩石料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凤价认字〔2023〕8号);
5、现场勘测笔录。
以上证据证明你无证采矿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我局于2023年3月13日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凤自然资罚告字〔2023〕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凤自然资罚听告字〔2023〕4号),并依法告知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没有提出异议,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我局认为:你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款,属于无证采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同时考虑到你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处理等情形,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止违法开采的行为;
二、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即无证开采的31.77吨建筑石料用灰岩矿。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胡晓红 瞿大海
电 话:0743--3221895
地 址:凤凰县民俗园原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凤凰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