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风景名胜区管理处风景名胜区内(古城内)建设活动审核服务指南
事项名称:凤凰风景名胜区管理处风景名胜区内(古城内)建设活动审核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一、适用范围 |
适用于凤凰风景名胜区、凤凰古城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审核事项办理。 |
二、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三、受理条件 |
一、在凤凰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申请条件: (一)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二)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 二、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申请条件: (一)符合《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要求; (二)符合《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 |
四、禁止性要求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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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修缮: 1.申请报告:注明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实施地址、实施原因、实施内容等,提交前先到社区或村委会登记盖章)原件1份; 2.房主身份证复印件1份; 房东委托申请人办理时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房东委托书原件1份; 3.房产证及土地证复印件各1份或不动产证复印件1份; 4.建设实施前图片:外立面、大厅室内分别拍摄清晰图片彩图1份; 5.施工图:1份;(简单、小规模的维修装修的可不做施工图,但效果图中必须标注施工内容,表达准确全面) 6.效果图:外立面、大厅室内分别做图,彩图1份; 7.环境保护方案及其它必要材料。(简单、小规模的常规性维修装修作简要说明即可) (二)房屋改建、新建: 1.申请报告(需有关部门核实并签字盖章),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3.房产证及国土证复印件或不动产证复印件1份; 4.改建、新建前彩图1份; 5.规划设计要点(公建)原件1份; 6.设计方案图纸(附效果图)彩图1份; 7.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资料。 (三)街道、水系、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排污、桥涵等建设和维修工程: 1.申请报告原件1份; 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3.设计图纸1份; 4.沿街道和重要节点部位布设的相关设施、构配件与风景名胜区环境相协调的技术处理措施方案1份; 6.环境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1份; 7.其它依法需要提供的资料。 |
六、办理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具体办理流程见《凤凰风景名胜区管理处风景名胜区内(古城内)建设活动审核流程图》。 |
七、申请表格索取 |
可到凤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窗口索取或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相应服务事项栏目中下载。 |
八、示范文本及常见错误示例提供 |
由窗口提供或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相应服务事项栏目中下载。 |
九、咨询、申请及受理办结 |
地点:凤凰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窗口。 地址:凤凰县沱江镇G354国道北侧县政务中心。 电话:0743-3506969。 |
十、办公时间 |
法定工作日:上午 9:00-12:00, 下午13:30-17:00。 |
十一、决定机构 |
凤凰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
十二、办结时限 |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十四、审批结果 |
发放《风景名胜区内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水系和其它设施保护修缮、改建等建设活动项目审核表》。 |
十五、结果送达 |
窗口自取或物流快递。 |
十六、监督投诉 |
电话:0743-12345(政府服务热线) 0743-3221245(县纪委党风政风监督室) 0743-3225572(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十七、行政复议及诉讼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依法向凤凰县人民政府或湖南省林业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凤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流程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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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