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发展和改革局“四张清单”
不予处罚清单 | |||||
一、下列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无 | ||||
二、下列违法行为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 凤凰县发改局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十条 | |
2 | 粮油仓储单位未按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凤凰县发改局 | 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 | |
三、下列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无 | ||||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规定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 凤凰县发改局 | 首次被发现,自行纠正或者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限期内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报备,并提供真实准确信息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四十三条 |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 凤凰县发改局 | 首次被发现,自行纠正或者在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限期内按照固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五款 | |
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 |||||
序号 | 行政处罚事项 | 实施机关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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