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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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进一步优化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实施意见

日期:2023-04-11 13:15 来源:凤凰县发展和改革局 法规股 字体大小:

凤凰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进一步优化畅通投诉受理渠道

实 施 意 见

各县直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畅通投诉受理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健全违法行为投诉受理、转办、查处、反馈、公开等环节衔接有序的工作机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流程受理转办事项,认真听取企业群众对招标投标的意见与诉求,依法帮助企业群众协调解决问题,限时完成处理案件。

二、畅通投诉受理渠道。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畅通投诉受理渠道,在官方网站等多渠道公布投诉受理方式,面向社会公开监管部门职责、电话、邮箱及负责人等信息。应持续优化、畅通网络投诉渠道,实现投诉处理各环节全流程电子化。

三、规范投诉处理程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制定投诉案理和调查处理工作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及投诉方式、渠道、流程、时限等事项,在严格遵守法定投诉处理时限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处理效率。有关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投诉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形成调查报告,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做好档案资料保存和管理工作,接受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严守投诉处理纪律。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应坚持公平、公正、高效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除投诉处理过程中必要的调查、质证外,不得泄露投诉人信息和投诉事项。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存在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情况的,应当主动回避。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可通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五、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查内容检查配合,通过部门协作反馈机制,共享共用信息资源,形成高效监管合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部门和人员应予以配合。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的调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联系人:谭淋仪 电话:0743-3221991

邮箱:x3221991@126.com

凤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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