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凤凰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凤凰县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规范凤凰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停车服务收费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缓解交通和停车压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湘西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州发改价费〔2023〕1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各停车场收费实际,经我局研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不同停车场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定价形式管理。
二、本次规范的是实行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执行收费标准。
三、规范后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严禁擅自设立停车场地收费、严禁不公示就收费或超标准收费等违规收费行为。
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收取。收费标准以每辆小型汽车计费,其他车型比照所占小型汽车车位计费,摩托车(电动车)按不超过小型汽车收费标准四分之一收取。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在人工值守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无人值守期间,在自动计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晚上22:00至第二天早上7:00停放的车辆;
(二)进入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业单位办理业务合理时间内并能提供相关凭证(如会议通知、办理业务的回执、交费票据等)的车辆;《湘西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州内行政事业单位停车场免费向社会开放的通知>》(州管发〔2022〕13号)文件规定时段进入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立医院除外)停车场的车辆;
(三)进入公立医院以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30分钟内(含30分钟)的车辆;进入公立医院停车场停放1小时内(含1小时)的车辆;
(四)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
(五)各类非居住区停车场对持有本人残疾人证、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本人专用车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六、执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应按《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相应的材料,办理收费备案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收费。
七、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凭收费核准文件,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收费收入纳入财政管理。其他停车场向县税务部门办理票据领取手续,依法纳税。
八、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或管理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按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监督机关及价格举报电话等,方便群众监督。没有按规定公示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九、通知中没有涉及到的其他事项,按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0〕801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凤凰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凤发改价服〔2019〕46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凤凰县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2、凤凰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核登记表
3、各类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
凤凰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5月26日
附件1:
凤凰县政府指导价停车服务收费标准表
一、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用企业单位及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每次/每辆
方 式 类 型 |
计 费 时 段 |
收费标准 |
小 车 |
30分钟之内(含30分钟) |
免 费 |
半小时-2小时(含2小时) |
5元 | |
2小时-12小时(含12小时) |
10元 | |
摩托车、电动车 |
2元 | |
停车超过12小时重新按时段计费 |
备注:1、凡进入停车场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免费,每车每天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0元。
2、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每车每天最高不得超过20元。
二、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每次/每辆
方 式 类 型 |
计 费 时 段 |
收费标准 |
小 车 |
1小时之内(含1小时) |
免 费 |
1小时-3小时(含3小时) |
5元 | |
3小时-12小时(含12小时) |
10元 | |
12小时-24小时(含24小时) |
20元 | |
摩托车、电动车 |
2元 |
三、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站及轨道交通换乘站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每次/每辆
方 式 类型 |
计 费 时 段 |
收费标准 |
机场、车站、码头、公交枢纽、 轨道交通换乘站 | ||
小 车 |
30分钟之内(含30分钟) |
免 费 |
半小时-2小时(含2小时) |
5元 | |
2小时-6小时(含6小时) |
10元 | |
6小时-12小时(含12小时) |
20元 | |
摩托车、电动车 |
2元 | |
停车超过12小时重新按时段计费 |
四、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
单位:每次/每辆
方 式 类型 |
计 费 时 段 |
收费标准 |
小 车 |
30分钟之内(含30分钟) |
免 费 |
半小时以上 |
城内每增加半小时加收1.5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当天封顶价为30元;城郊区每增加半小时加收1元,不足30分钟按30分钟计,当天封顶价为25元;晚上22点—早上7点为免费时段,免收停车费。 |
附件2:
凤凰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审核登记表
申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 单位 基本 情况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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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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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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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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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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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所基本情况 |
停车场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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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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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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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放车辆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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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收费情况 |
定价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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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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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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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该停车场所是否可投放使用: 年 月 日 |
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定价方式、计费方式、收费标准: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二份。
附件3:
P |
XXXXXX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收费公示牌 | ||
定价方式:政府指导价 收费依据: | |||
车 型 |
计费时段 |
收费标准 (元/辆/车位) | |
小 车 (其他车型按所占车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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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电动车、 |
每次/每辆 |
元/次 | |
停车超过12小时重新按时段计费 | |||
经营单位: 停车场地址: 举报电话:12315 服务电话: |
备注:1、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
P |
XXXXXX停车收费公示牌 | ||
定价方式:市场调节价 | |||
车 型 |
计费时段 |
收费标准 | |
小 车 (其他车型按所占车 位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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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单位: 停车场地址: 举报电话:12315 服务电话: | |||
摩托车、电动车 |
每次/每辆 |
元/次 | |
备注:1、执行任务的军、警车辆和消防车、有标识的行政执法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残疾人专用车辆免费。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