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凤凰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 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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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凤凰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 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日期:2024-06-21 10:36 来源:凤凰县应急管理局 伍再贵 字体大小:

关于印发《凤凰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

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局机关各股室、直属二级机构:

经局党委研究同意,现将《凤凰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凤凰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6月3日         

抄送:各乡镇人民政府、凤凰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县直有关单位


凤凰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举报奖励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凤凰县应急管理局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行业以及未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行为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事项。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应急管理局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12345”,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县应急管理局举报受理电话:0743-3221546(传真)。通讯地址:凤凰县应急管理局(凤凰县政府堤溪苑办公区2号楼)邮编:416200,电子邮箱:fhajj@126.com

第五条 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事项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以及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浪费公共行政资源,干扰正常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受理举报的大队、股室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涉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应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或授权县应急管理局核查和批复认定。

第七条 对不属于县应急管理局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收举报工作人员须报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部门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部门,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依据应急管理部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取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买卖、转让、出租、出借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

(四)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五)被暂扣证照或被责令停产整顿后,拒绝整改组织生产、经营,或经责令停产整顿但未经复查合格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

(六)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七)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八)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实施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人是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三)举报内容属于信访事项的,或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内容经核实核查,情况属实的,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经查实属于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5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10000元)。

(三)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家属)举报其所在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最低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提供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家属举报本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提供能证明家属关系的材料。

第十三条应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实名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当在举报的同时提出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举报接收部门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领取的告知方式。

(三)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或组织。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四条办理举报案件的大队、股室应当在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经局政策法规股、财务人事股审核后报局党委会审定。奖励奖金发放方案审定后,应于15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接到奖励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有效证件(居民身份证或举报时使用的手机号码)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县应急管理局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延长30日领取。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资金审核发放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一)必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

(三)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四)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第十七条县应急管理局建立健全有奖举报档案,做好汇总统计工作,档案包括:

(一)举报受理记录或上级交办单;

(二)举报人提交的举报材料;

(三)举报案件的核查报告;

(四)行政处罚文书等;

(五)举报人有效身份证、银行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或者银行卡号等信息;

(六)奖励标准认定、审批单、奖励通知、奖金发放等材料;

(七)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负有直接责任的公职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未认真核实的;

(三)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查处推诿拖延、包庇、通风报信影响调查处理的;

(四)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五)违规发放、截留、挪用奖励资金的;

(六)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套取资金等行为的。

第十九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实名举报,是指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和真实有效联系方式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匿名举报,是指举报人不提供真实姓名,但提供其他能够辨别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使有关部门事后能确认其举报人身份的检举、揭发行为。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奖金,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立内部举报奖励公示牌,鼓励单位员工积极向本单位举报在生产经营和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形成安全生产共抓共治的良好氛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

凤凰县安全生产举报奖励金审批表

举报人

举报时间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举报方式

举报事项

案件处

理结果

案件经办人

结案时间

处罚对象

处罚金额

奖励意见

奖金领

取方式

单位分管执

法领导意见

单位财务分管领导审核意见

单位主要领导审批意见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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