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阿拉营镇开发区“1·21”轻型厢式货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示版)
《凤凰县阿拉营镇开发区“1·21”轻型厢式货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凤政函〔2025〕63号批复通过,现予以公示。
凤凰县阿拉营镇开发区“1·21”轻型厢式
货车交通事故调查报告(公示版)
2025年1月21日13时35分许,张某青驾驶湘A8C262货车在湖南省凤凰县阿拉营镇开发区吉祥路段连续刮碰多处摊位及多名行人,造成1人死亡、7人轻微受伤,10人摊位及货物受损。
接到事故报告后,省委书记沈晓明专门对凤凰县阿拉营镇开发区“1·21”货车道路交通事故突发事件调查和善后处置工作进行批示。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湖南省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湘政发〔2022〕9号)等规定,凤凰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2月13日批复成立凤凰县阿拉营镇开发区“1·21”冷链货车交通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县总工会、县交通运输局和阿拉营镇政府等单位派员参加,邀请县纪委监委根据需要参加事故调查。根据事故涉及的关联企业情况,2025年4月2日,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县人民政府发函邀请长沙县政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指派交通运输行业主管部门参加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进行调查、取证和分析等工作,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阿拉营镇开发区“1·21”冷链货车交通事故是一起驾驶人张某青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左右后轮制动功能无效,制动蹄片磨平至制动蹄)且严重超载的湘A8C262号轻型厢式货车,忽视交通安全行驶;湘A8C262号轻型厢式货车配送货物的货运源头、委托运输等单位安全管理责任缺位;阿拉营镇开发区吉祥路卡点对赶场天外来车辆交通劝导管控不到位造成的一般生产经营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涉事车辆情况
1.湘A8C262号轻型厢式货车。生产企业:北汽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厂牌型号:某某牌⁄BJ5046XLC9JDA-51,蓝牌,冷藏车F类,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和业户名称:长沙县湘龙某青装卸搬运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实际所有人和驾驶员为张某青,登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G01栋145。出厂日期:2024年8月7日,登记证书编号:4300265295,车辆初次登记日期:2024年9月26日,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轮胎数:6,轴数:2,外廊尺寸(mm):5995/2260/3450/,前排载客:3人,总质量:4495kg,整备质量:3210kg,核定载重量:1090kg,车架号:LVBV3JBB8PE1230,燃料类型:柴油,使用性质:货运,状态:正常,车身颜色:灰⁄白,抵押情况:已抵押。2024年9月24日经长沙君安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合格,审验有效期至2025年7月,车辆技术等级:一级。《道路运输证》编号:43011212号,有效期2024年9月27日至2028年9月26日,车辆状态:营运,发证机关:长沙县交通运输局,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证照状态:有效。机动车交强险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9月24日止,交强险保险单号:PDZA20244309000;商业险保险有效期至2025年9月24日止,保险单号PDAA20244309000,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承保。
(二)涉事车辆驾驶员基本情况
湘A8C262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张某青,男,42岁,身份证号:,户籍地址: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村,准驾车型:C1E,驾驶证档案编号:4210112,初次领证日期:2003年4月17日,驾驶证状态:正常,累计积分:3分。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相关规定,张某青驾驶的湘A8C262号轻型厢式货车属于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道路冷藏运输车辆,按规定需要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车辆办理《道路运输证》,但车辆驾驶人无需单独办理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
(三)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长沙县湘龙某青装卸搬运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张某青,湘A8C262号轻型厢式货车车辆登记所有人和个体业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21M,成立于2024年09月23日,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G01栋145。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证号:湘交运管许可长字430121号,有效期:2024年9月27日至2028年9月26日,经济类型:个体经营,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经营业户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发证机关:长沙县交通运输局,证照状态:有效。
2.阿拉营镇某某烧仙草店(个体工商户):成立于2023年7月6日,注册地位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阿拉营镇黄丝桥社区阿拉营镇405(阿拉营镇吉祥东路),经营者为隆某艳。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小餐饮、小食杂、食品小作坊经营;餐饮服务;食品销售;小餐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外卖递送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3.长沙某某烧仙草销售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4月27日,注册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县榔梨街道东十二路南段18号易商长沙电子商务及零售物流园二期园区二号仓库的二层05仓位,法定代表人为雷某霞,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预包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农副产品、包装材料、日用品、建筑材料、厨房设备及厨房用品、制冷设备、空气压缩机、机械配件销售;纺织品及针织品、针棉纺织品、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的零售;鞋帽、办公用品、服装、金属制品、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及电子产品的批发;摄影服务;贸易代理;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鲜肉、冷却肉配送;农产品配送;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供应链管理与服务;货物仓储(不含危化品和监控品);国内货运代理;装卸服务(砂石除外);汽车租赁;品牌推广营销;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技术咨询;商业信息咨询;商务信息咨询;房屋租赁;场地租赁;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呼叫中心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询,办理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负责人姓名:雷某霞,发证机关:长沙县货物运输管理所,有效期2022年5月19日-2026年5月18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经营业户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证照状态:有效。
4.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4月10日,注册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雪兰路交汇处北200米路西、高新数算产业园6号楼6层602室,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涛,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摄影扩印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日用百货销售;水产品收购;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商务代理代办服务;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货物进出口;家用电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经查询,办理有两项道路运输经营许可:1.负责人姓名:陈某涛,发证机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有效期2023年5月18日-2027年5月17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经营业户所在地: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证照状态:有效。2.负责人姓名:陈某涛,发证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部,有效期2024年11月7日-2028年11月6日,经营范围: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经营业户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证照状态:有效。
5.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成立于2023年11月9日,注册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东六路南段456号2栋3层夹层,法定代表人为夏某,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机械设备租赁;摄影扩印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日用百货销售;水产品收购;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商务代理代办服务;软件开发;会议及展览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货物进出口;家用电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经查询,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为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办理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长沙搬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2日,注册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秀峰商贸城六栋一层117房,法定代表人为胡某,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包括物流代理服务;物流信息服务;物流设备租赁;物流咨询服务;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外);货物仓储(不含危化品和监控品);打包、装卸、运输全套服务代理;冷链仓储;冷链管理;冷链运营;国内货运代理;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汽车租赁;汽车零售;汽车及零配件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经查询,办理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长沙市开福区交通运输局,有效期2021年8月20日-2025年8月19日,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设备),经营业户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证照状态:有效。
(四)事故现场情况和当天天气情况
1.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现场勘查情况。事故现场位于凤凰县阿拉营镇吉祥路与朝阳路交叉路口阿拉经开区渡槽下至吉祥路交叉路口路段450米(吉祥路永鑫家私路段),道路呈东西走向,双向两车道,东往凤凰县阿拉政府方向,西往阿拉中石化加油站方向,由西往东呈下坡趋势,坡度约为2%。道路划有中心单实线,道路全宽为7.6米,道路南北两侧划有停车位,宽约2.1米,路面完好。事故发生时正逢阿拉赶集天,道路南北两侧均摆放由很多摊位,路上有赶集的行人。湘A8C262号轻型厢式货车第一次碰撞起点距车辆停车位置约233米,第二次碰撞起点位置距车辆停车位置约183米,第三次碰撞距停车位置约26米。
2.事发当天天气情况。经调取县气象局天气记录资料,2025年1月20日8时至1月21日20时,事发吉祥路所在的凤凰县阿拉营镇无降雨,最高气温16℃,最低气温3.9℃,最大风速2.4m/s(东风)。
(五)检测检验、鉴定、车辆过磅称重情况
1.驾驶人张某青的尿液检测结果:阴性。
2.驾驶人张某青呼气酒情检测结果单:0.0mg/100m1。
3.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湘怀方正司鉴[2025]痕(交)鉴字第08号):湘A8C262号轻型厢式货车的制动系(左右后轮制动功能无效,制动蹄片磨平至制动蹄)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要求。其在事发时的车速约为12km/h。
4.凤凰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凤公物鉴(法病)字[2025]6号):根据尸体检验情况、现场勘查情况和案件调查情况,廖某某符合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
5.货车过磅称重情况。2025年1月21日17时16分,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湘A8C262号轻型厢式货车拖移到凤凰县阿拉超限检测站过磅称重核算(湘A8C262号整备质量3210kg,核定载重1090kg),事发货车实际总重量7380kg,实际载质量:4170kg,超重3080kg,超载282%。
二、事故经过、应急处置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21日早上5点左右,张某青驾驶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搬某某10号车)离开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某某物流仓库,从长沙上高速往湘西凤凰县方向行驶,准备按照运输路线前往湘西凤凰、贵州省送货。上午八点左右在高速常德一港湾式停车带休息了一个小时并吃了点饼干,上午九点多钟又出发沿高速往湘西凤凰县方向行驶,中途没有再停车休息,13点左右从黄丝桥收费站下高速到阿拉营镇,继续沿导航指引路线前往阿拉营镇某某烧仙草店送货。
张某青驾车沿凤凰县阿拉营镇吉祥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时,发现路上有很多人,还摆放有很多摊位,张某青就将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挂一档慢慢往前开,一开始往前开了几百米车子走走停停还可以正常刹车,在距离事发点吉祥路永鑫家私路段大概一百米左右时,张某青踩刹车就感觉车子突然刹不住,张某青就一直踩刹车,但是车子没有减速一直往前开。张某青试过拉手刹,车子没有减速。13时35分许,行驶至事故地点路段,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失控,刮碰到驾驶人麻某书驾驶的老年代步车,继续向前行驶约233米停止,沿途刮碰多处摊位及多名行人,造成廖某某(男、6岁、凤凰县新场镇某某村3组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麻某某、段某某等6名行人轻微受伤及雷某某、田某等摊位及货物受损。
(二)应急处置情况
张某青下车后发现驾驶室左前轮压着有人,随即拨打了110、120、119等电话报警。医院医护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对廖某某、段某某等受伤人员进行简单处理后,送往凤凰县人民医院抢救和医治。阿拉营镇政府、县公安局阿拉派出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迅速派员到场维护现场秩序、涉案人员酒精呼吸测试、设置现场警戒区域、现场勘查、事故车辆扣押称重、送检鉴定等工作,在较短时间内恢复该路段道路交通秩序。
(三)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1.廖某某,男,6岁,凤凰县新场镇某某村3组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2.驾驶人麻某某、行人段某某、龙某某、许某、谭某某、杨某,在此次事故中受轻微伤。摊主雷某某、滕某某、陈某某、田某、胡某某、吴某某、彭某某、龙某某、吴某、麻某某摊位和货物部分受损。
3.直接经济损失。经初步统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3万元。
(四)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张某青支付死者家属安葬费8万元。赔偿摊位和货物受损费用3万元。目前后续赔偿事宜正在通过司法途径处理中。
(五)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经评估,本次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及时有效、处置得当、安全有序,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未因处置不当造成更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未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延伸调查情况和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延伸调查情况
1.事故调查组调取证据材料情况。
在提取复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案卷资料同时,事故调查组向凤凰县阿拉营镇政府、县公安局阿拉派出所提取了涉及1月21日阿拉营镇赶场天监管值守安排的工作资料。对阿拉营镇某某烧仙草店(阿拉营镇吉祥东路店)经营者隆某艳进行询问,了解涉及1月21日订购奶茶原材料明细及运输送货相关流程。申请对已被刑事羁押的湘A8C262号货车司机张某青进行询问,进一步核实1月21日货车装货流程及车辆购买等情况,但其未能提供湘A8C262号轻型厢式货车的销售票据、协议及销售单位、证照手续代办(中介)经办人等信息。
因湘A8C262号轻型厢式货车属于外地过境车辆且委托运输的相关单位均不在凤凰县辖区内,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凤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要求涉及湘A8C262号轻型厢式货车委托运输的相关单位提供与货运事故调查相关的证据资料。
2025年3月6日,通过邮政EMS快递向长沙某某烧仙草销售有限公司及负责人雷某霞邮寄《事故调查组询问(谈话)通知书》《关于提供事故调查相关文件资料的通知》,长沙某某烧仙草销售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邮寄提供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物流公司发货清单、物流公司联系人电话、《冷链运输服务协议》(合同编号:syzh-cs-2024 ,乙方为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3月12日,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凤凰县应急管理局通过邮政EMS快递按照《冷链运输服务协议》中注明的联系地址,向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及负责人陈某涛邮寄《事故调查组询问(谈话)通知书》《关于提供事故调查相关文件资料的通知》,并将公函扫描文档发送至《冷链运输服务协议》中注明的承运方电子邮箱(某某@huadingyun.cn)。因查询后发现邮政EMS快递一直显示未完成签收,且又未接到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及负责人陈某涛的陈述申辩意见,2025年3月20日,凤凰县应急管理局再次通过邮政EMS快递向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邮寄《事故调查组询问(谈话)通知书》《关于提供事故调查相关文件资料的通知》,并将公函扫描文档发送至某某@huadingyun.cn邮箱。3月20日,调查组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座机拨打企业法定代表人陈某涛的电话(150某某),但其直接挂断拒绝接听。调查组工作人员用手机发送短信通知,要求主动配合调查询问。但陈某涛未回复信息。2025年3月31日,县应急管理局按照《冷链运输服务协议》附件中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登记的地址,再次通过邮政EMS快递向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及负责人陈某涛邮寄《事故调查组询问(谈话)通知书》《关于提供事故调查相关文件资料的通知》。该公司直接拒收邮政EMS快递,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2025年3月31日,向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邮寄《关于协助督促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配合事故调查工作的函》,要求协助督促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积极配合事故调查,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2025年4月9日下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局电话回复,称目前相关道路运输许可工作职责已不在该局,且经核查发现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办公场所已搬离至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目前该局也无法联系到某某冷链公司负责人。
2025年4月9日至4月11日,调查组牵头单位凤凰县应急管理局派员赴长沙县,对涉及“1.21”货车交通事故冷链货运车辆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和长沙县湘龙某青装卸搬运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的相关关联管理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和资料调取。长沙搬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提供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沙仓位置信息。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提供了分公司工商营业执照以及涉及1月21日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订单信息、发运单、装车记录、装车现场图片截图、行车轨迹表、情况说明、长沙某某烧仙草销售有限公司出库单、承运商安全会议记录、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身份证等复印件。经核查,长沙县湘龙某某装卸搬运服务部(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注册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G01栋145”实际在中南汽车世界G01栋无响应的门牌号码,涉嫌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的主体登记地址与实际不符。
2.相关冷链运输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长沙某某烧仙草销售有限公司提供的《冷链运输服务协议》(合同编号:syzh-cs-20240314),甲方(委托方)为长沙某某烧仙草销售有限公司,乙方(受托方)为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签约时间:2024年3月14日,协议合同共十五条(含7个附件),主要内容: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委托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其他第三方;车辆应有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且形成记录,且车辆的保险是齐全的,其中应包含货损险;本协议项下的有效通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话、专人送达、委托方系统所发布的公告或通知等形式。双方可以按如下地址向对方发送书面通知:受托方通讯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枫香街173号5号楼1901室,收件人刘某利,电子邮箱:某某@huadingyun.cn。附件3《运输服务报价》约定共配仓:长沙仓,共配城市、区域:湖南省内起运量12件,配送周期:一周两配;附件6《安全管理协议》由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向长沙某某烧仙草销售有限公司出具,承诺了23项安全违约金管理细则。
根据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提供的《冷链运输合同(2024版)》,甲方为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乙方(加盟方)为长沙搬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签约地点:郑州市高新区,签约时间:2024年4月1日,合同共十一条(含4个附件),主要内容:乙方承运甲方冷藏物流长沙至云南部分/贵州部分/江西部分/长沙市区区域运输事宜;乙方须自有或合法挂靠经营10台以上冷链运输车辆,车辆手续合法齐全,详见附件4;如乙方委托第三方车辆承运货物,需在货物发运前向甲方提供第三方车辆相相关手续,同时应提供司机身份证复印件和手机号码,第三方车辆须购买不低于100万元的货物损失险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否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如乙方不能调派合格车辆,并在规定时间内又不能改派其他车辆,甲方有权将订单交由任一第三方物流公司承运,第三方物流承运运价高出双方约定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3.阿拉营镇某某烧仙草店订货情况
凤凰县某某烧仙草(阿拉营镇吉祥东路店)为长沙某某烧仙草销售有限公司加盟店,平时销售的奶茶原材料手机APP上订货,由长沙某某烧仙草销售有限公司从订单中确认后,按照发货周期统一委托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发货。1月18日长沙某某烧仙草销售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内容为(“WMS订单号:S0202501、S02025011,出货仓库8,交货单号0002644、0002646,门店名称A3凤凰县阿拉营镇店”,采购费用分别是元、元)。凤凰县某某烧仙草经营者隆某艳1月18日通过网络订购长沙某某烧仙草销售有限公司相关奶茶物料后,长沙某某烧仙草销售有限公司1月20日开具出货单并通过微信业务联系群发送给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凤凰县某某烧仙草经营者1月21日接收到某某供应链10692057202发送信息,告知“某某供应链:长沙某某-凤凰县阿拉营镇等内容”、运输车辆及司机联系电话。
4.长沙某某烧仙草销售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相关委托运输模式
长沙某某烧仙草销售有限公司自有运输车辆负责专车运输冷链物料至长沙市周边加盟店,其他边远县市加盟店采购冷链物资采用零担货物运输方式委托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长沙某某烧仙草销售有限公司根据客户订货情况,每次发送出库单及相关冷链物料给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长沙仓,再由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统一安排车辆配送。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又以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名义,与长沙搬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冷链运输合同(2024版)》,根据相关托运方发货单相关线路再委托长沙搬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安排冷链车辆进行运输。
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在某某长沙某某冷链园区长沙仓调配好配送运输业务和线路后,录入某某供应链微信小程序,再通知长沙搬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派货车接单运输具体路线。
5.1月21日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配送装载情况
1月20日22点,长沙搬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根据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发送的订单运输计划,将对应车次的司机信息通过微信业务群报备给某某长沙分公司,同时通知搬某某10号车(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等车辆驾驶员前往某某公司长沙分公司某某物流某某长沙仓库装载冷链物料。1月21日凌晨1点43分系统生成装车计划(运单号:HDCS20250121),张某青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凌晨1点44分到达某某长沙仓,1月21日凌晨3点05分在冻库穿堂某某号口开始装车,凌晨5点03分完成装车后出发,计划装载204.6件,实际装车件数315件,货物重量为3912.55kg。根据路线规划,张某青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运输货物的运达地包括长沙某某-凤凰阿拉营镇店-隆某艳31件、贵州省松桃县20.43件、贵州省江口县35.17件、披萨(贵州店24件、贵州店20件、贵州店22、思南店6件、贵州36件)、榴先生(贵州4件、铜仁店10件、铜仁4价)、朵朵贵州湄潭县8件、炸串遵义店20件。
6.1月21日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运输监测记录情况
从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提供的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行车时间轨迹监控记录表显示: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凌晨5点左右从长沙某某仓库某某长沙库出发后,2025年1月21日13时11分04秒,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车速98km/h,行驶里程465.3公里,状态:ACC开,3D定位,天线正常,位置为凤凰县阿拉营镇杭瑞高速龙合村西南路段;2025年1月21日13时13分34秒,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车速43km/h,行驶里程468.2公里,状态:ACC开,3D定位,天线正常,位置为凤凰县阿拉营镇G56(高速路)黄溪桥收费站(出口)路段;2025年1月21日13时27分54秒,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车速0km/h,行驶里程470.3公里,状态:停车6分钟,位置为凤凰县阿拉营镇S308(旧)(普通路)路段;随后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行驶里程停留在470.3公里不变,状态均为:停车。
7.1月21日凤凰县阿拉营镇赶集天圩场设置及值守安排情况
凤凰县阿拉营镇位于凤凰县西南部,距县城24千米,距凤凰铜仁机场仅5千米,西与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大兴镇、滑石侗族苗族土家族乡接壤,杭瑞高速、凤凰至贵州大兴二级公路(G354)和凤凰千工坪至贵州云场坪二级公路(S259)纵横全镇。阿拉营镇农贸市场建于2008年,占地面积2347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1279㎡,历年来每逢农历的二、七赶集日(五天一场),湘、黔二省边区群众来到这里进行边贸地区农产品交易,因阿拉农贸市场容纳不下每场最高近2万人流量的赶集人员,多年来赶场天群众自发利用阿拉营镇吉祥路(原S308老省道)路段形成临时市场。按照马路市场安全整治和道路交通顽瘴痼疾专项整治工作要求,阿拉营镇在赶集时段安排人员对镇区吉祥路实行临时交通管制,安排人员值守,过境车辆绕道凤大二级公路、千云公路通行。阿拉营镇政府制定了《道路交通安全顽瘴痼疾整治工作方案》《赶场天道路秩序管控工作方案》,每场前都明确阿拉营镇镇区进出吉祥路4个重要路口的值守人员。
阿拉营镇政府于2025年1月20日周一下午公布了1月21日周二赶场天的值守人员名单,其中开发区路口带班领导为龙某某,从上午8点至上午10点巡查人员为张某某、隆某某;上午10点至中午1点为张某某、田某某;中午1点到下午4点为龙某、王某某。工作要求:值班时间为上午8点到下午4点,守卡期间赶场及外来车辆一律不允许进入。凤凰县公安局阿拉派出所制定了《逢场赶集路面日常巡查防控实施方案》《逢场赶集日常巡查布控方案》,明确各卡点路口由政府干部负责劝离入镇交通车辆,派出所人员负责劝导和查处交通违法行为。逢场赶集路面日常巡查防控工作由所长龙某某负责协调指挥,2025年1月20日周一公布了1月21日周二赶场天的人员名单,分为巡查防控组、交通整治组、岗点卡口组,其中开发区安置区十字路口岗点执勤人员为郑某某、龙某某、吴某某、麻某某、伍某某等,要求各岗点上午7点50分必须到岗。1月21日上午7点47分,所长龙某某专门在微信工作群里强调“今天是年前倒数第二场了,请大家认真履职履责”。中午12点21分,因阿拉营镇辖区354国道车流量大,造成车辆拥堵。郑某某、龙某某、吴某某、麻某某临时前往国道协助洪某某进行交通指挥疏导,卡点留伍某某一人负责。
(二)相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长沙县湘龙某某装卸搬运服务部(个体工商户)。长沙县湘龙某某装卸搬运服务部(经营者:张某青)名下只有湘A8C262号轻型厢式货车一台车辆,该业户无实际办公场所。事发前张某青发现过几次湘A8C262号轻型厢式货车车辆仪表盘刹车警示灯亮起,没有及时进行检查维修,未落实货运业户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疏于货运车辆日常维修管理,未建立车辆维护管理台账。明知湘A8C262号轻型厢式货车整备质量3210kg,核定载重1090kg,仍然超过核载量载货超载并疲劳驾驶。且涉嫌提供虚假注册地址材料骗取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手续1。
2.长沙搬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将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冷链货物运输业务转包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所有人(驾驶人)张庚青,作为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承揽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冷链运输业务的转包方,未与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经营者及长沙县湘龙某某装卸搬运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签订书面运输协议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对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经营者张某青负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义务。
3.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作为某某冷链物流仓库货物装载运输的源头管理单位,1月21日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在某某冷链物流某某仓库实际装车货物重量为3912.55kg,超过机动车行驶证核定载重量1090kg装载冷链货物,未履行督促委托参与运输的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消除超载运输隐患职责,未落实《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2规定的货物装载地源头管理主体责任。
4.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督促下属分支机构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落实某某冷链物流仓库货物装载运输源头治超管理职责。同时,与长沙某某烧仙草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冷链运输服务协议》后,违反合同约定且未通知长沙某某烧仙草销售有限公司,又以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名义和长沙搬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签订《冷链运输合同(2024版)》。2024年7月11日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郑州市中原区法青街与雪兰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120米高新数算产业园6号楼6层602室),办公场所变更后亦未告知长沙某某烧仙草销售有限公司,导致事故调查组前两次依照《冷链运输服务协议》载明地址发函。且该公司2024年4月2日拒绝签收事故调查组通过邮政EMS快递邮寄送达的调查公函,且一直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经事故调查组核实,其下属分支机构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办理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实际上以自己名义在长沙县黄兴镇某某冷链物流某某仓库从事冷链货物物流和委托运输业务,即使其不具有法人资格,实际上属于对事故车辆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负有运输源头安全管理责任的关联单位。事故调查组再到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位于河南郑州的注册地(郑州市中原区法青街与雪兰路交叉路口往西北约120米高新数算产业园6号楼6层602室)通过直接送达方式送达事故调查相关文书和调查取证已无必要。但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未积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的行为一定程度上干扰和影响了事故调查组取证工作时限,但所幸对事故调查和责任认定未造成实际影响。
5.长沙某某烧仙草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冷链运输服务协议》(合同编号:syzh-cs-20240314),但未明确委托方(托运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作为零担货物运输委托方(托运方),冷链货物运输每单需提前发送货物单据,明知2024年10月28日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仓由湘江新区麓谷街道华龙路8号3、4号仓库及高架平台1-3号库二楼变更为某某长沙某某冷链园区,但对实际委托运输方已变更为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的托运方合同审查和管理义务失察。
(三)有关乡镇、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
1.凤凰县阿拉营镇人民政府
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23〕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2〕43号)等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履行辖区赶场天道路交通安全劝导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1月21日中午安排到开发区路口卡点岗位的劝导人员龙某、王某某,未及时对驶入吉祥路赶场临时市场路段的外地车辆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张某青进行禁止驶入的劝导和提醒。
2.凤凰县公安局阿拉派出所
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23〕1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2〕43号)等规定的农村公安派出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履行辖区赶场天配合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巡查劝导工作履职尽责不到位。1月21日中午负责开发区安置区十字路口卡点岗的执勤人员伍某某,未对驶入吉祥路赶场临时市场路段的外地车辆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进行及时阻拦。
四、事故原因认定
结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第43312320250000008号,经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综合确认事故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驾驶人张某青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左右后轮制动功能无效,制动蹄片磨平至制动蹄)且严重超载的机动车,忽视交通安全行驶造成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是造成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长沙县湘龙某某装卸搬运服务部(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要求建立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货运车辆维护档案,对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左右后轮制动功能无效,制动蹄片磨平至制动蹄)负有管理责任,履行普通货物运输单位车辆技术管理主体责任缺失。
2.凤凰县阿拉营镇对镇区吉祥路路段赶集天临时封闭路段管控不力,开发区卡点值班人员未及时劝导外来车辆进入临时集市路段。
3.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作为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冷链运输货运源头管理单位,对委托的配送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行为的某某冷链物流某某仓库货物装载地源头管理责任缺位。
4.长沙搬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未与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长沙县湘龙某某装卸搬运服务部经营者张庚青签订运输业务书面协议,未明确双方运输安全管理责任。
5.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某某烧仙草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冷链运输服务协议》后,违反合同约定将运输业务进行转包,未督促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落实某某冷链物流某某仓库货物装载地治超源头管理责任。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如下: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和单位
1.湘A8C262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张某青(系个体工商户长沙县湘龙某某装卸搬运服务部经营者),凤凰县人民检察院已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建议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3、第九十二条4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2.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建议由长沙县交通运输局、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一百零二条6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3.长沙搬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建议由开福区交通运输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四十九条第二款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8等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其他有关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
1.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建议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管理部对其主要负责人陈某涛进行警示约谈。
2.长沙书亦烧仙草销售有限公司,建议由长沙县交通运输局、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对其主要负责人雷某霞进行警示约谈。
3.建议长沙县市场监管局、长沙县行政执法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长沙县湘龙某某装卸搬运服务部(经营者张某青)涉嫌填报虚假地址信息申办营业执照及涉及的中介代理机构(经办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三)对有关乡镇和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县人民政府对阿拉营镇人民政府进行通报批评。
2.阿拉营镇纪委已对1月21日卡点当班值班干部龙某、王某某进行诫勉谈话。县公安局阿拉派出所已对1月21日卡点当班执勤人员伍某某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全年评优评先资格,当月考评直接定为不合格处理。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 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长沙县湘龙某某装卸搬运服务部(个体工商户)要切实履行道路运输个体业户安全管理责任,加强自有货运车辆维修管理,遵守轻卡货车治超管理规定。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要切实落实车辆合法装载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履行源头治超工作职责,严格遵守《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有关规定。长沙搬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要组织自有及外包货车驾驶人员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做好运输货车维修台账和教育培训管理,杜绝严重超载和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河南某某冷链仓配科技有限公司要加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法律法规学习,增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合规发展意识,督促分支机构严格执行货运源头企业治超安全管理职责。长沙某某烧仙草销售有限公司要加强委托运输合同执行管理,明确托运方、承运方双方安全管理责任。北汽某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要做好蓝牌轻卡货车生产和销售管理,做好源头管控,避免以承诺包上牌包年检销售车辆等方式导致购买人忽视国家规定盲目购车、造成不必要损失。
(二)切实落实监管责任。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道路货运企业监管力度,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工作实际,督促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对违法装载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做好内部安全管理和巡查检查,督促货物装载源头单位对违法装载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做好内部安全管理巡查,及时发现并整改超限超载事故隐患。市监、交通等部门做好汽车销售单位合规经营和规范代办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的宣传管理。
(三)强化赶场天道路交通秩序安全管理。阿拉营镇要针对镇区特点,结合当地民俗和群众出行习惯、重点节日期间、天气变化等情况加强分析研判,细化交通分流管控方案和预案,科学设置管控区域和警示提示标识,加强赶集日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和重要卡点临时封闭路段、年边特殊时间段值守人员安排,如实记录卡点交接班情况,全力维护镇区道路交通安全。
(四)强化宣传,提高安全意识。一是多途径开展"五进"宣传,发挥一村一辅警、农村"两站两员"、仓储物流单位、货运企业等作用,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预警提示工作。二是通过“村村响”广播、电视、网络、微信、手机短信和公路电子显示屏等平台,及时发布路况信息,通报道路通行条件及采取的交通管制措施,合理设置警示告知标识,引导驾驶人合理选择出行时间和出行路线,确保出行安全。三是围绕事故典型案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提示警示和宣传教育,切实提高货运从业人员、人民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2《湖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站(场)。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5《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版)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