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凤凰县行政检查主体的公告 (第二批)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凤凰县开展了行政检查主体资格清理确认工作。经县司法局依法审核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现将凤凰县行政检查主体(第二批)公布如下:
一、凤凰县本级行政检查主体名单(第二批)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凤凰县审计局 |
2 |
凤凰县气象局 |
3 |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凤凰分局 |
4 |
国家税务总局凤凰县税务局 |
5 |
凤凰县烟草专卖局 |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凤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
2 |
凤凰县公安局沱江派出所、杜田派出所、木江坪派出所、廖家桥派出所、阿拉派出所、茶田派出所、千工坪派出所、山江派出所、腊尔山派出所、禾库派出所、吉信派出所、三拱桥派出所。 |
三、受委托组织
全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接受相关行政机关委托开展行政检查。
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备注:
1.各派出所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检查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2.本次公告的行政检查主体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机构改革等情况,进行动态管理。
3.各行政检查主体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方案》(湘政办发〔2025〕5号)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受理行政检查投诉、举报的机构及其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凤凰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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