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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县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2025-04-21 来源:凤凰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体:

检查
事项
检查主体
(实施层级)
实施
依据
承办
机构
检查
对象
检查
内容
检查
方式
检查
频次
备注
1 对接收安置退役军人企业的行政检查 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
(县级以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退役军人安置条例》
第九条  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第八十八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退役军人安置计划的;
(二)在国家政策之外另设接收条件、提高安置门槛的;
(三)将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编制截留、挪用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退役军人安置待遇的;
(五)未依法与退役军人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六)违法与残疾退役军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
(七)有其他违反退役军人安置法律法规行为的。
对干扰退役军人安置工作、损害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就业安置股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的企业 接收安置退役军人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县属国有企业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市属国有企业的,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为省属国有企业和中央在湘国有企业的,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
2 对落实随军家属安置优待政策的行政检查 退役军人
事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10月1日实行)
第四十七条  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按照工需要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可以按照工需要求的适当比例聘用随军家属。
3.《湖南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12月28日施行)
第九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战时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结合实际,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安置,符合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单位基本用人条件的,应当优待安排适当岗位,确保稳定高质量就业。
第十一条第一款  各市(州)、县(市、区)有关部门在组织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开招考工作人员,对随军家属不设常驻户口条件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待录(聘)用;组织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人员、社区工作者等招聘时,可以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录(聘)用随军家属。
第十一条第二款  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组织员工职称评定等方面,同等条件下给予随军家属优先优待。
第十一条第三款  中央在湘各企事业单位、省垂直管理或者双重领导并以省领导为主的单位,应当支持和落实 省人民政府安置随军家属任务,空缺编制岗位应当优先安排随军前在本系统工作的随军家属。
第十一条第四款  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由各地国资委、双拥部门、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会商相关企业,研究确定相应比例定向招聘随军家属。鼓励支持随军家属,参与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公开竞聘。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担负随军家属安置任务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 随军家属安置情况 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县属国有企业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市属国有企业的,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省属国有企业和中央在湘国有企业的,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
3 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24年10月1日实行)
第五十二条  军人凭军官证、军士证、义务兵证、党员证等有效证件、残疾军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凭优待证,乘坐境内运行的铁路旅客列车、轮船、长途客运班车和民航班机,享受购票、安检、候乘、通行等优先服务,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以一同享受优先服务;残疾军人享受减收国内运输经营者对外公布票价50%的优待。军人、残疾军人凭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和轨道交通工具。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1.签订拥军优抚合作协议的企事业。
2.列入优待目录清单的企业。
优待政策落实情况 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县属国有企业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市属国有企业的,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省属国有企业和中央在湘国有企业的,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
4 对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关于残疾军人的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拥军优属等工作,监督检查退役军人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推进解决退役军人保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军人抚恤优待条件》(2024年10月1日实行)
第五十二条  退出现役后,在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的残疾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拥军优抚股。 有残疾军人工作的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抚恤优待政策落实情况 现场执法和非现场执法相结合 按本单位每年3月底前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审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理为原则,县属国有企业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市属国有企业的,由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省属国有企业和中央在湘国有企事业的,由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
    说明:
    1.本清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2.严禁本县行政执法机关(含所属法律法规受权组织)对同一检查对象进行重复行政检查。
    3.本机关对于未列入清单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一律不得实施行政检查;违规实施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并可以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思想政治和权益维护股(本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联系电话:0743-3228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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