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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管理的通告》解读

2022-07-29 来源:凤凰县农业农村局 【字体:

  

一、关于制定《通告》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流域禁捕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凤凰县域天然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加强和规范垂钓管理,实现禁渔期、禁渔区“河中无人捕、水中无渔具、市场无河鱼”的目的,加强渔业资源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二、关于制定《通告》的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农业部关于推动落实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工作的意见》(农长渔发[20171号)、《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长渔发﹝2020﹞12 号)等法律及文件要求。

三、关于责任主体的问题

凤凰县开展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管理工作涉及地方水域和部门较多,根据属地管理有关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建立护员协管巡护队伍, 主动加强对所辖水域的巡查监督管理,配合做好执法工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天然水域渔业资源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督查工作,并协调公安、市场监管、水利、海事、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集中整治。

四、关于禁渔区、禁渔期水域和时间划定的问题

禁渔区、禁渔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渔业资源保护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对本地具有重要经济价值鱼类的越冬、洄游要道、产卵场所划定的区域(禁渔区)、越冬、洄游、产卵的这一段时期(禁渔期)里,禁止一切捕捞作业。为了规范凤凰县天然水域禁渔区、禁渔期划定和管理工作,《通告》结合《农业农村部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范围和时间的通告》的文件精神,明确了县域沅水二级支流沱江、万溶江和白泥江实行禁渔期、禁渔区管理,禁渔时间为每年310时至63024时,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禁渔规定,不准擅自在禁渔期间和禁渔水域从事捕捞作业。

五、关于禁渔管理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禁渔管理,《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明确了在禁渔区、禁渔期内,所有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禁渔规定,不准擅自在禁渔期间和禁渔水域从事捕捞作业。

六、关于捕捞许可和无证捕捞处罚的问题

国家对渔业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没有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在境内水域进行捕捞作业的行为视为无证捕捞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七、关于垂钓管理的问题

《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一十八条的规定并结合《关于加强和规范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明确了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为禁钓区,禁钓区内禁止一切垂钓活动;其它水域为限钓区,垂钓活动实行“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休闲垂钓,禁止采取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等方式进行垂钓;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进行垂钓;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休闲垂钓渔获物买卖交易,有交易行为的视同非法捕捞;任何时候、任何地点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禁止垂钓国家水生野生保护鱼类

八、关于禁渔区、禁渔期从事非法捕捞查处的问题

禁渔区、禁渔期从事非法捕捞作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明确了禁渔区、禁渔期从事非法捕捞查处责任部门,采取的处罚和强制措施。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关于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查处的问题

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禁渔区、禁渔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治安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解读部门

本《通告》由凤凰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读。

联系方式:0743-326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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